2024年12月4日,安徽省林业局为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印发《安徽省天然林保护办法(试行)》林法〔2024〕11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天然林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萌生所形成的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保障民生的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掌握天然林资源状况,完善天然林数据库,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动态变化情况,并有效衔接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天然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等,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定将相关标准化数字成果纳入本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第八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第九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建立天然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划分管护责任区,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提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无能力管护或者自愿委托管护的个人所有天然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天然林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协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护范围、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等,约定管护责任。各地也可采取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者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
(二)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三)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四)商业性采伐林木;
(五)采挖移植林木、掘根、采脂;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天然林经营者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采取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和生长条件。
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较重、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对天然林实施以保护和促进修复为目的的森林抚育,应当按照《森林抚育规程》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经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林森林抚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退化天然林地纳入生态修复范围,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进行生态修复时,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烧山开垦和全垦整地。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结合定点帮扶扩大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建立天然林管护人员培训制度,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健全天然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集成天然林资源数据、管理信息等功能,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天然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第十九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可以采取依法置换、租赁或者征收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天然林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并逐步将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调整为公益林。
第二十条 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