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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2-30 15:05:26 237阅读

2024年12月2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提升土地征收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自然资规〔2024〕6号,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字〔2022〕3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提升土地征收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明确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五条  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宗旨意识,按照短期与长期利益并重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科学规范。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对土地征收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依法依规合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三)全面客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做实基础工作,客观评判风险等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提出征地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拟征收土地跨县(市、区)的,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为评估主体,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熟悉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良好信誉的机构。


第八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定征收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等。


(二)合理性。是否采取了必要得当的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是否准确;补偿安置方式是否体现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持土地征收有关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三)可行性。土地征收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有权属争议,是否足额及时落实相关费用;是否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可;是否制定保障土地征收决策顺利实施措施等。


(四)可控性。土地征收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制定了能落实到位的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是否制定了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措施。


第九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根据土地征收具体情况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根据评估方案,通过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土地征收影响较大的主体要重点走访。


(三)全面分析论证。全面梳理各方情况和意见,深入查找、预测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对风险点进行分析,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组织专家、熟悉当地情况的乡村干部、群众代表等,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式方法、预测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评估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分析论证发现的风险点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的,为高风险;分析论证发现的风险点大部分可以有效化解的,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不会造成激烈问题的,为中风险;分析论证发现无风险点或风险点全部可以得到有效化解的,为低风险。


(五)编制评估报告。编写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土地征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分析论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评判依据,风险评估结论,防范化解措施及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编审分离原则,组织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等进行集体评审。评审人员应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与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评审人员应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七)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通过论证后,在申请土地征收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条  对于单个批次(项目)组卷报批、拟征收面积不超过1公顷且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较少、不征收农民房屋、当地历史征地总体情况较好的,经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意后,可采取简易评估程序,即召开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在查找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简易程序备案表,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评审意见,对是否开展土地征收做出决策。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等级的,可以开展土地征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开展土地征收;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做出不再开展土地征收的决策,或者在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跟踪了解土地征收决策实施情况,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决策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及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决策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调整实施或终止实施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应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复议被纠错、诉讼败诉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第三方机构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全省通报,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全省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雄安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字〔202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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