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升隐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印发《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升隐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其他等级公路及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范围】本办法所指隐蔽工程,是指公路施工过程中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掩盖或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工程内容。重要隐蔽工程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见附件),其他隐蔽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本省隐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隐蔽工程监督管理的统筹指导;省公路局负责协助省厅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建设中心协助省厅开展高速公路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项目隐蔽工程的监督执法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隐蔽工程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责】建设、监理、施工和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隐蔽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管理内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做好技术交底、现场管理、监理管理、试验检测等过程管控工作。
第七条 【设计及技术交底】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就隐蔽工程设计情况、施工技术要点等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现场技术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工作,明确技术要求、施工工序工艺要点、质量标准等。交底资料由施工单位归档留存。
第八条 【现场管理】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现场技术员应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质量管控,指导施工人员现场作业,并做好施工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检验难度较大或后期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现场 技术员应全程现场管控。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工序交验、分项验收不合格的 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进行返工处理。
第九条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每月应对施工单位隐蔽工程交底资料的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抽查验证,发现问题应要求限时整改,确保交底效果。现场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监理日记。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检验难度较大或后期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全过程旁站,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或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建立专门档案,记录问题发生、发展、处理和验收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 【试验检测】质量试验检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隐蔽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对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定期抽查】建设单位应按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检验难度较大或后期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留存资料进行抽查,对相关实体质量进行无损检测并保留记录资料。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自检】隐蔽工程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班组自检、班组互检、现场技术员专检的施工“三检制”程序。
第十三条 【工序报验】隐蔽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报请验收,须同时提供施工自检资料以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确保施工过程可溯、可查,否则监理单位不得验收。
第十四条 【监理验收】隐蔽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验收过程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五章 数智监管
第十五条 【数智监管】全省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对隐蔽工程实行数字化管理,主要包括:建立隐蔽工程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智能化施工监测设备等。隐蔽工程线上报验不得代替监理现场验收程序。鼓励其他等级公路新改建项目积极推广应用数字智能手段加强隐蔽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功能要求】隐蔽工程数字化管理系统可与项目建设期数字管理平台统筹建设,实现工程数据共用共享、互联互通。管理系统应具有工程数据自动采集、线上报验、电子影像留存等功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质量实行三方共同在线签认,保证隐蔽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在发生质量回溯、质量纠纷时可以即时作为电子证据被采信。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划分参建单位管理系统使用权限,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各自权限下分别进行系统操作和资料留存。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对双方留存资料进行交叉验证抽检,保障隐蔽工程质量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留存资料】隐蔽工程留存资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工资料,包括:技术交底、施工记录、施工报验等;二是监理资料,包括:旁站记录、工序验收等。技术交底资料包括:交底内容、签认记录、交底过程影像资料。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过程(含异常问题处理)照片,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检验难度较大或后期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应同时留存现场施工视频资料。施工报验资料包括:施工自检资料、自检影像记录。工序验收资料包括:现场检测检验数据、隐蔽前整体外观和关键部位等照片资料,以及必要时拍摄留存的视频资料。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应包括:隐蔽工程部位的远角度(能反映隐蔽工程整体状况及周边参照物)、近角度(能反映关键部位质量信息)、人员(监理、施工以及协作单位责任人)、工程内容(工程名称、桩号部位、施工工序)等。影像资料应实时自动叠加隐蔽工程时间、位置、气象等信息。隐蔽工程管理资料应当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管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隐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隐蔽前的隐蔽工程,重点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已隐蔽的隐蔽工程,重点抽查施工过程各类留存资料,对资料缺失、无法证明施工质量的,应通过必要手段验证隐蔽工程质量状况。 对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管理的项目,还应抽检系统平台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留存、工序验收、各方签证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强化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严肃监督执法行为。对隐蔽工程管理中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重大质量隐患问题实行约谈、挂牌督办,并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信用管理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