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印发《关于建设 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粤环发〔2024〕4号。自2025年1月6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
粤环发〔2024〕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1包括:
(一)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新增建设用地用途赋予或建设用地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上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服务用地的地块2,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三)(四)类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半年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拟新增或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用地的地块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符合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信息。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征收管理部门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通过评审;已储备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涉及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未通过评审的,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出让、划拨。
三、严格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管理
(一)加强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对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结合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开展风险管控、修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指导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编制。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将每年度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上传信息系统。对拟开发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优先选择绿色低碳的风险管控、修复方式,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环境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间应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环境监理单位应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实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加强污染土壤外运前监管。采用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集中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的,污染土壤外运前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对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输和处置。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包含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信息系统报所在地、接收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接收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查阅转运计划。
加强污染土壤运输中监管。污染土壤运输过程中,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附件1),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污染土壤遗撒、扬尘等;环境监理单位应对转运计划落实和运输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加强污染土壤处置地监管。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具备处置污染土壤能力,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等文件批复的类型、数量处置污染土壤,处置过程应切实防止二次污染。接收单位在污染土壤接收完成、处置完成时,通过信息系统分别上传污染土壤转运联单(接收单位联)、污染土壤处置完工说明(附件2)。接收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污染土壤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向污染地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染土壤处置期间执法监管情况。
(三)加强工程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涉及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及开挖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等,土壤污染责任人可参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要求,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经过专家论证,在施工过程中安装摄像头等智能化监控设备。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将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等视频或其他材料归档保存。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负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四)风险管控、修复阶段性效果评估。基于工程安全等因素需提前进行污染基坑回填,或修复后土壤外运、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级或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效果评估,经评审确认污染基坑、土壤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对污染基坑回填、外运或使用经修复的土壤。
四、强化地块移出名录后管理
(一)加强后期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在效果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的后期管理要求,编制后期管理方案,上传信息系统后实施,每年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后期管理措施实施情况和相关监测报告(如有)。后期管理方案应包含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环境监测计划(如有)、运行与维护措施(如有)、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等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对移出名录且需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对于涉及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破坏工程阻隔设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块建设过程监管,避免施工过程破坏工程阻隔设施。
(三)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五、完善联动监管保障机制
(一)强化部门职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负责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用途变更、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监督管理,在受理上述业务时,通过查阅信息系统、函询等方式核实地块土壤状况,确保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再进入用地程序;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企业重度污染地块规划为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鼓励优先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过程中涉及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二)加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及时共享,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立部门联合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切实防范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
(三)推进“一张图”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支持和指导广州、深圳、佛山市等实现市级层面“一张图”。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将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详细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六、其他要求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调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地块报告边界时,应与名录内地块边界比对,原则上新受理地块边界不能与名录内地块边界重叠。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时,需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审。如涉及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修复量、技术路线、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最终处理去向等变更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调整修复方案,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风险管控、修复工程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书面说明,作为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补充材料。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6日实施,有效期5年。
(四)各地级以上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
注释:
地块1 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用地分别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代码为07、08和0901的用地类型。
地块2服务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代码为0902、0903、0904用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