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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2-20 18:09:58 88阅读

2024年12月17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为构建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国土调查质量控制,完善质量检查要求,确保国土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印发《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鄂自然资规【2024】3号。


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国土调查质量控制,完善质量检查要求,确保国土调查数据真实可靠,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4〕3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土调查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调查以保障国土调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为质量管理目标,按照“省厅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严格遵守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的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核查、省级质检),逐级审核汇交国土调查成果。工作程序见附件(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流程图)。


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国土调查工作质量的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调查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国土调查质量岗位责任制,确保国土调查各环节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全面自查。


(三)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国土调查进度,确保按时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开展国土调查工作。


(二)负责国土调查过程质量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全面审查。


(三)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国土调查进度,确保按时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国土调查技术培训、业务指导。


(二)负责国土调查省级质量控制,组织实施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和质检。


(三)负责保障全省国土调查进度,确保按时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九条 承担生产任务的作业单位应履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对其生产的成果质量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国土调查组织部门或牵头实施单位开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对技术人员开展质量控制培训。


(二)执行国土调查过程成果自查和最终成果质量检查制度。生产部门对过程成果质量开展全面自查,质量管理部门对最终成果开展质量检查并编写成果质量检查报告。


(三)作业过程及数据应真实记录存储,按规范采集、传输和处置举证照片或视频、图件及数据库等调查数据。各工序的作业人员对生产的成果开展自查或交叉检查,如实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须全面修改直至合格。质量检查和问题处理情况应记录并签字确认,成果质量检查报告由作业单位签章确认。


第三章 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组织对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工作、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监督检查,跟踪国土调查过程质量情况,纠正作业技术偏差,消除重大质量隐患。


第十一条 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技术力量强、信誉好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


第十二条 省级国土调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对通过质量验收的国土调查成果,必要时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抽检。


第十三条 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对国土调查过程质量进行符合性判定,出具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监督检查对象,并提出明确改进建议。


对于一般性质量问题,指导被监督检查对象立即纠正;对于系统性质量问题,督促被监督检查对象全面整改;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单位报告,组织单位应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停工整改或返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被监督检查对象对反馈问题有异议的,可与过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沟通,也可向组织单位申诉。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国土调查作业单位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性开展复查。


第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查(县级自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图斑成果检查。结合举证照片、遥感影像以及地类核查结果,对县级调查图斑成果进行逐一核查,重点检查地类及属性标注、单独图层变更的正确性。对内业复核仍有疑问的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


(二)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自然资源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数据库质量的有效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等质量要求。


(三)将检查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及时反馈给作业单位整改。


第十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市级审查),审查内容按第十六条(一)执行,将检查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及时反馈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整改。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省级核查),核查内容按第十六条(一)、(二)执行,将核查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及时反馈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整改。


第四章 成果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省级成果质量检验(省级质检)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检验内容按第十六条(一)和(二)执行。


(二)检验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式。


(三)图斑成果检查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基础,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已通过“省-市-县”三级审核的图斑,抽取的图斑原则上覆盖全部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核查单位。


(四)数据库质量检查样本兼顾作业单位和市级行政区,抽取不低于10%的县级调查单元,对数据库质量进行质检软件概查和人工详查。


(五)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计算抽查图斑地类认定错漏比例和数据库错漏比例,综合评定县级国土调查成果质量。


(六)检验完成后出具国土调查省级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中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文件和资料等。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调查由专业队伍承担,包括承担国土调查数据生产任务的作业单位、承担国土调查成果质量核查任务的审核单位、承担国土调查成果省级质检的专业质量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生产任务的作业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承担质量核查任务的审核单位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担任,审核单位与作业单位不应相同。


第二十四条 承担成果质检任务的检验机构由省厅认可的专业质量检验机构担任,质检单位与审核单位、作业单位不应相同。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土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六条 国土调查所使用的专业仪器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或通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测试、比对;软件须通过测试,符合国土调查工作要求。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土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评选为先进单位或个人,在全省系统内通报表扬,并按照《关于开展“十四五”全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的通知》(自然资鉴〔2022〕5号)要求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土调查工作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度快、成果质量高的地区,通报表扬并抄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省级核查抽查差错率超2%的县(市、区)或逾期提交县级成果个数超一定数量的市(州),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土调查质量追溯机制。对在国土调查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或指使、授意他人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的,或在质量检查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的作业单位,在全系统予以公开通报;对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作业单位,责令停止其调查业务进行整顿,并向国家信用平台报送调查监测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国土调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土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质量问题的,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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