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群众权益和公共利益,印发《吉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细则》吉自然资办发〔2024〕3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吉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群众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吉政函〔2021〕1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片开发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管控规则的要求,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二)一个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一个或多个开发片区,一个开发片区可以包含多个分散地块。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可就近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开发片区或单独划定为一个开发片区。
(三)开发片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20%,原则上不包含绿地(已有绿地除外)。
(四)成片开发片区应四至清晰、权属明晰,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情况。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正在实施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情况。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六)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情况。
(七)成片开发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
(八)编制调整方案的,逐个地块说明调整原因,同时说明方案调整前的实施情况。
(九)调整方案不涉及新增拟征收土地的,不需征集成片开发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意见。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审查论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省政府批准的请示。
(二)成片开发方案文本材料。
(三)成片开发方案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册。
(四)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地块的矢量数据。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安排,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结合实际选取5或7名专家,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不予通过审核: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近两年市县区域内批而未供处置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均低于任务标准,且批而未供土地基数面积大于100公顷的。
(四)省级以上开发区最新年度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等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水平的。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市、县(市、区)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报材料后,认真组织审核论证,经集体研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在全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成片开发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施期限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准之日起算。各市、县同时实施的成片开发方案,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四条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调整方案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应在15日内将调整方案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已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满1年后,每年可调整1次,直至实施期满。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申报成片开发建设土地征收。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畴。对未按规定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未按批准方案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