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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规划小兵编制审批 2024-12-19 17:26:29 117阅读

2024年12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履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的委托要求,印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履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的委托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审批要点》等法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依据已批复的或经省政府同意上报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依据已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四条  经批复的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依据,是进行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活动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旅游服务村镇等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编制单元,应当编制以建设引导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游赏利用活动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编制单元,应当编制以景观保护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

第六条  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以下简称组织编制单位)。

第七条  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遥感影像图和矢量数据文件;

(二)格式、内容及深度应满足《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要求;

(三)底图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以套合“国土三调”底板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即林草资源图)为本底数据。

第八条  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行动、高尔夫球场专项整治、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违规设立主题公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销号并另附佐证材料。整改过程中确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经证实完成整改的,详细规划可对其提出下一步改造利用要求。

第九条  确需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项目布局选址等进行微调的,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详细规划中编制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当包括调整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调整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分析等内容。建设用地或项目布局微调仅适用于同一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且应调整至同级别或低级别保护分区。


第三章  规划审查


第十条  详细规划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程序、规划成果、相关材料等的完整性、合规性;技术审查主要审查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

(一)规划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纸质文件应采用A4版式装订成册,其中图纸可采用A4或A3版式;电子文件的文本、图纸和说明书采用pdf格式,遥感影像图采用tif格式,矢量文件采用gdb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通过U盘报送;

(二)封面按要求注明规划名称、组织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单位和报送时间;

(三)当地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利益相关方意见,以及针对上述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组织编制单位对详细规划的社会公示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详细规划审批请示报告;

(六)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须先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附完成整改的佐证材料;如不涉及,需提供承诺书;

(七)涉及索道、缆车、大型旅游服务设施、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利工程、高压线走廊等重大建设项目,涉及重要矿产资源及其他可能对资源和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建设活动,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主要内容:

(一)保护分区、功能定位、建设强度等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二)各类设施建设规模、建筑限高、床位数等不得突破总体规划控制要求;

(三)重大建设项目应在总体规划中有明确依据;

(四)应与乡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相衔接;山东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批复前,如规划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交叉重叠区域应符合其他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林地等的,应符合相关政策管控要求,还应同时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五)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广泛征求当地相关部门和主要利益相关者意见,充分吸收并修改完善后,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请示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评审专家应包括不少于3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中专家。

对于与详细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参加过规划项目前期咨询或评审,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情形的相关专家,不应作为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成员。

第十五条  规划经评审通过后,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将修改后的成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通过技术审查后、规划批复前,组织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将成果在其各自官网公示(保密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情况,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行文批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专用章(鲁)”。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批复后15日内,将批复文件和规划材料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同时,将已批复的详细规划材料及时归档,并加强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批复的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空间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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