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稳妥有序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力河北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发〔2024〕23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发〔2024〕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要求,稳妥有序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力我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空间布局的重要抓手,是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平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有效促进耕地集中连片、空间优化布局、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优化,满足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实现村庄集中、良田连片、产业集聚、生态优美的效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做到按需开展、量力而行,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有序推进。
二、实施内容
(一)优化农村地区空间布局。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和用地布局结构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但不得打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格局。
(二)推动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在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实施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质量提升和生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耕地下山、园林上山”,河湖内不稳定耕地有序调出,实现布局优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予以保留,确需调整的,要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整治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在省域范围内调剂。
(三)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统筹开展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盘活,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可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紧密结合,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相关规定打包审批、统筹实施,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并报批。整治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可统筹使用,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在省域范围内调剂。可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衔接,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四)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逐步退出并恢复为生态功能用地。其中符合相关规定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异地交易,所得收益用于生态保护。
(五)结合实际丰富整治内容。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挖掘当地农耕文明元素和乡村民居特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强化乡村产业建设导入,推动乡村产业提质升级,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空间,促进乡村产业振兴。鼓励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三、实施步骤
(一)统筹做好前期谋划。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要以县域为统筹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和空间安排等,在深入调查分析群众诉求、发展需要、资源禀赋、权属现状、资金保障和实施能力等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因素,选择确有实施需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乡镇,合理划分实施单元,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纳入整治区域。尤其是山区丘陵区域、城乡结合部、山前平原、滨海平原、革命老区等区域的市县,要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结合和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台作用,解决耕地林地分布不合理、用地布局凌乱、耕地碎片化、闲置土地等问题。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本地村民作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项目安排、空间布局、实施时序和实施周期(原则上3-5年);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的,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后,与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实施方案。方案编制需经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需将实施方案或单独报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报部备案。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涉及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经法定程序批准。
(三)有序开展项目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具体实施,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实施监督。实施方案中各类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立项和招投标程序,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和供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涉及搬迁安置项目,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做好安置区建设和搬迁工作。涉及实施方案调整的,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按相关报批程序办理。
(四)规范项目验收和后期维护。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规范开展项目验收。做好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年度核算,确保“先补后调”“可实测可追溯”。涉及相关规划修改和“三区三线”局部优化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备案后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监督的依据。涉及权属调整的,按照方便耕种、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依法做好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验收后应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周期,确保长期发挥效益。项目所在县(区)、乡(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四、底线要求
(一)维护“三区三线”严肃性。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知情、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要坚决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拆旧建新中要妥善安置好群众生产生活,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要确保先安置、再拆旧,严禁损害农民利益。
(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先补后调、优进劣出”。经批准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分年度安排整治计划并进行核算,防止造成耕地阶段性流失。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须实测,不能“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质量要符合“占优补优”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文旅、林草、文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市、县分别成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
(二)加强资金统筹。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保障其合理收益。省自然资源厅建立项目储备库,优先将入库项目推送给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各地要注重把控资金平衡,不得违法违规提供财政资金偿还担保、承诺,防止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利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模块、卫星遥感监测等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有序进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对各领域子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地组织开展招商推介会,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省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推广宣传力度,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序实施。
附件: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
1.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的;
2.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布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3.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
4.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的;
5.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在需要重点保护的传统村落搞不符合规定拆建活动的;
6.违背群众意愿大规模土地流转,或单纯追求节余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等指标交易的;
7.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8.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增加的;
9.未经科学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相关规划,擅自进行大规模未利用地开发的;
10.未执行耕地年度内“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要求的;
11.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且未及时处理到位的;
12.资金保障不足,存在隐性债务风险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