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制定《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家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地方政府用于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以及提升耕地质量。
二、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一类2—4等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对于开垦费无法覆盖补充耕地成本的地区,可由各县(市、区)根据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制定并收取补充耕地资金,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主体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主体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各市、县(市、区)应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管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先前省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