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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1-15 11:33:48 636阅读

2024年11月15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合同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变更和废止,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应签尽签。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记载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是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文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开展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运营处置、投资入股、招标采购等经营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


(三)坚持公开公正。农村各类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开发利用等流转交易行为,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条件的,应当全部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应进未进的,一律不得入账核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明确入场交易标准和额度,确保集体资产资源规范交易。要公平公正对待合同主体,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保障功能的特别属性,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


二、合同订立


(四)严格履行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经济合同,属于村级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参照“四议两公开”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实际提出议案,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充分讨论商议,提交全体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求意见,最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组织实施。


(五)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应当参照同期同类资产市场平均价格科学合理确定参考价格;没有同期同类资产可以参照的,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参考价格;集体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参考价格。参考价格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商定基础价格,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挂牌竞价(有明确规定无需进场交易的小额标的物按照基础价格以其他方式公开竞价),按最终竞价结果确定合同标的价格。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委托评估、确定价格提供便利服务。


(六)载明合同要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起止时间、权利义务、违约及风险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的,信息应当包括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办公地点。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的价值、数量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边界四至、面积、用途等信息。


(七)严格确定期限。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要本着统筹维护农村集体利益和便于承租方生产经营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或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地在确定合同期限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时间保持一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剩余承包期;机动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规范签订合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承租方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相关经营资质及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订立的书面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即成立。合同签订至少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1份。订立合同应推广使用国家或省印发的示范文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意见施行后,已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本意见施行前依法依规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三、合同履行


(九)及时收取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类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入股合同中规定的价款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切实保护集体财产权益。如遇特殊情况需缓缴少缴价款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承包费、租赁费的价款收取,原则上一年一收,最长不得超过当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如遇特殊情形确需一次性收取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十)加强履约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基础条件,同时监督承租方不得损毁耕地和集体资产,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承租方对承包租赁项目进行转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要加强风险防控,鼓励各地通过协商约定提前支付一年的合同承包租赁费用或探索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涉及承租土地面积较大或租赁期限较长的集体经济合同,要提前约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浮动机制。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合同优先续约权,承租方不再续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集体资产资源。


(十一)规范变更解除。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其规定执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按程序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对承租方故意拖欠租赁费用、擅自变更用途等不按约定执行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履行催告义务,督促承租方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法予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管理


(十二)严格登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年度、分类别制作登记台账,统一合同编号,明确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后及时、据实登记每一份合同的编号、名称、对方名称、标的、起止时间、价款、价款兑现等情况,并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度,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均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


(十三)加强合同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科学合理分类归集每一份合同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民主讨论决定记录、评估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或审核把关材料等各种资料,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妥善保存。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合同档案资料,合同档案保管方应当依法提供。


五、监督审计


(十四)强化合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检查内容要涵盖合同登记台账、程序记录、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合同要件、合同价款兑现、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档案管理、公开公示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规范合同管理。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交易成功的合同文本、档案照片、合同执行情况等数据信息录入河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对管理服务平台的到期合同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合同续签或终止工作。


(十五)开展合同审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工作中,重点审计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同签订是否履行规定程序,内容要件是否规范齐全,合同期限价款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及时足额兑付等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审计工作制度。


(十六)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行为加强指导,对本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审计监督、巡察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合同方面存在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收受贿赂、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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