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晰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保障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4〕17号,试行期3年。
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晰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保障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及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是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在完成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完成资产移交,明确产权归属。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移交资产范围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的范围:
(一)灌排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塘堰、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蓄水设施、泵站;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二)道路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三)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四)输配电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和配套设施。
(五)科技推广措施形成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智能灌溉管理设施等农田智能化、信息化设施。
(六)其他农田建设形成应当移交的工程设施。
第三章 资产移交原则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形成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并与项目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项目工程设施所在村,明确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项目工程设施属两个以上村共用的,由所在乡镇按照工程设施位置划分权属,确定资产接收村,或列入乡镇资产由乡镇负责管理。
第八条 乡镇、村要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和资产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设施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等)参与农田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项目资产归属,分别将资产移交乡镇、村和新型经营主体,工程设施由参与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资产移交和管理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依据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实地核实移交工程设施,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移交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各类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资料(可为签字盖章复印件)等,并明确管护内容和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明确移交内容,落实运行管护主体,明确运行管护责任。乡镇、村的资产移交可与县、乡资产移交同日进行,分别进行的要在县、乡资产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移交后,乡镇人民政府、村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纳入乡镇、村资产账,加强资产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镇、村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入账管理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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