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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1-07 12:13:00 303阅读

2024年11月7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和规范矿山、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制定《辽宁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的历史遗留矿山和海洋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及管理项目储备库、批准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申报和整体验收、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初审、入库申报、批准工程设计、监督推进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推进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初步验收、监督做好后期管护。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对市、县级工作职责进行优化。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储备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年度项目储备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

第五条 【县级申报】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为依据,在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基础上,对项目实施范围、修复模式、技术措施、实施保障、资金需求等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下年度申报项目建议书,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初审】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编制市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市级年度项目储备入库申请。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入库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范围矢量数据;

(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项目实施内容合规情况说明及利益相关方同意进场施工的承诺书。

第八条 【项目入库】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6月底前,对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储备项目进行材料完整性审核和矢量数据套合,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论证,实施方案任务明确、技术可行、概算合理、保障有力、成熟度高的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出库】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组织专家对各市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下达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作为确立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中央项目】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要求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申报要求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资金概算、保障措施及预期目标等进行竞争性评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择优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项目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验收制等制度,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严禁违规借用资质承担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在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委托技术单位完成项目工程设计报告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工程设计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及时批复工程设计报告。

第十三条 【方案调整】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优化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对变更工程设计工程量和工程费增减幅度均不超过10%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的确认,由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复,报市级备案;超过10%的,由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下达工程设计变更批复。

第十五条 【变更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变更批复及时按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通过工程设计变更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工程设计变更应明确调整工程量和预算,以及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项目预算增加的,由项目所在市、县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公众监督】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批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主要措施、投资总额、施工期限、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归档文件、资料、影像等必须完整、准确,能够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实施前后效果对比情况。

第十八条 【跟踪监测】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须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项目跟踪监测、技术复核、生态修复成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监管、验收的依据。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及时研判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生态问题和潜在生态风险,对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造成新的生态问题的修复措施等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初验】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工程管护方案,工程管护方案应明确质保期内管护对象、管护标准、管护流程、管护措施、管护经费及应急预案等,并于1个月内开展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项目采购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图;

(六)监理日志、监理报告;

(七)项目竣工报告(含绩效目标表)、工程质量自查报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第三方监测评估报告、工程管护方案;

(九)开展勘查工作的应提供勘查报告;

(十)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施工范围矢量数据、修复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条 【县级初验】接到验收申请后,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专家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评估等单位开展初步验收,并于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通过意见;存在较大问题不予通过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并形成初步验收整改情况说明。第三方监测评估单位要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意见。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初验内容】初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管护和招投标等制度落实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项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生态保护修复效果;后期管护和监测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验】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除初步验收资料以外,还应包括初步验收专家意见、初步验收整改情况说明、整改完成情况第三方复核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竣工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于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内容除第二十二条外,还应包括初步验收的整改情况(如有)。

第二十四条 【整体验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不另行组织整体验收,以市级竣工验收为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按照属地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于2个月内形成工程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与竣工验收资料一同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资金管理及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要求】项目验收涉及地类变更的,通过日常变更机制上报申请地类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规定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验收意见涉及地类变化数据以国家核定下发的变更调查结果为准。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移交管护】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后期管护责任单位明确后,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与管护责任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并于一个月内将项目移交管护责任单位。合同质量保证期内,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管护方案对工程进行管护,并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缮。

第二十七条 【质保验收】质保期到期后,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单位依据工程管护方案对施工单位的质保期管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管护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监督】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度、施工范围、工程质量、修复成效、项目实施合规性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每个项目每半个月至少实地巡查一次。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项目每月至少现场督导一次。

第二十九条 【省级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项目进行定期核查,全过程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管护移交情况进行抽检,加强修复后成效监测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报告制度】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汇总上报辖区内所有项目进度情况。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应当分别提交本地区半年度和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奖惩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对各地项目实施进展进行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地区项目入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然资源部有另行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施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自然资办发〔2020〕87号)、《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自然资办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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