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重庆市新建社区和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渝建消防〔2024〕20号。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
(试行)
为规范我市新建社区和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术语
1.1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1.2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充电、换电服务的场所,常设置于露天、车棚、架空层和地下车库等。
2 通用要求
各类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2.1 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灭火救援、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不应与儿童活动、老年人照料场所贴邻;不应在场所内敷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或燃气管道;应远离积水、高温、剧烈震动和易燃易爆物质(或场所)。
2.3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合理设置疏散、报警、灭火、通风、排烟等设施。
2.4应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指南。
2.5充电车位应分组布置,露天和车棚内每组充电车位不应超过30个,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内每组充电车位不应超过20个。各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不足2m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材料分隔。
2.6充电柜、换电柜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2m,不宜设置在架空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库内。
2.7位于市政消火栓或小区室外消火栓150m保护半径内的,可不再增设室外消火栓。
3 露天充换电场所
露天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距建筑外墙、建筑安全出口、生化池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排气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地面6m范围内的墙面无门、窗、洞口时,可贴邻设置。
3.2周围不应设置封闭式围挡设施。
3.3可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4 车棚充换电场所
车棚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1车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与建筑贴邻时,贴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出车棚6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车棚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车棚周围不应设置封闭式围挡设施,周围的开口面积应大于其总面积的 50%,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4.3车棚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宜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4.4车棚的抗风和结构稳定性应满足要求,其承重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 架空层充换电场所
架空层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建筑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应经由充换电场所至室外。
5.2充电车位大于200个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各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4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并符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5.5应按中危险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所属区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5.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所属区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5.7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5.8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5.9应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6 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
不宜采用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确需采用时,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6.2防火单元不应影响地下车库的安全疏散,单元内任一点至所在防火分区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3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6.4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并符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6.5应按中危险I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6.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7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6.8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0067的规定。
6.9防火单元应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7 其他情形的充换电场所
7.1其他情形的充换电场所应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
7.2地上的室内充换电场所参照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的规定执行,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7.3除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外,不应采用其他形式的地下充换电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