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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1-06 11:36:13 287阅读

2024年11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列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24 年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 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4.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不得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的具体工作授权给 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环评管理、提高环评质效,服务经济发展。

四、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其他文件中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

六、本公告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4 年本)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 5 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 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 90 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 30 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新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以下同此)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新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新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炼油项目;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使用Ⅱ放射源、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诊断用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 16 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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