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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1-06 11:31:26 495阅读

2024年11月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建立与审批能力相适应的环评审批权限,统筹优化环评分级管理,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提升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制定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交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工业重点领域,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影响,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报告书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24年版)》(附件),并可根据国家及省最新要求进行适时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赋予原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单位(部门)不再审批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

三、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6号)以及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本通知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海洋工程:省管海域海洋工程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由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的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太湖流域涉及氮磷排放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确需建设的限制类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项目。

一、其他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滞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以及卫生项目)。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其他需要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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