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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1-05 17:51:43 451阅读

2024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权出让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厅综合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践行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权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出让准入条件


(一)落实各类规划管控要求。拟出让区块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还应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矿区规划环评要求。


(二)贯彻禁止限制勘查开采规定。除符合国家、自治区差别化管控政策情形外,拟出让区块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规定,满足地区环境承载力要求。


(三)执行各部门管理政策。拟出让区块应符合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禁区等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要求。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建设


(四)拓展区块来源。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根据地勘基金项目找矿成果,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依据全区基础地质资料并在综合研究基础上,各盟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当地实际和地方找矿成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梳理提出出让区块建议;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规定,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自选区块向属地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出让区块建议。提出区块建议应填写《出让区块建议表》(见附件),并附地质调查成果报告或地质成矿情况说明文件。同时落实自然资源部委托出让项目安排。


(五)完善出让项目库。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适时调整、动态更新”的原则,由厅统筹建设,厅综合保障中心依托自治区矿业权电子审批系统建立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管理模块。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战略性矿种出让区块建议汇总、组织核查、项目出入库管理。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提出的出让区块建议,由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转属地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核查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准入条件;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战略性矿种出让区块建议,要提前组织核查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准入条件后,报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纳入出让项目库。盟市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技术支撑单位核查意见原则上一年内有效。


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非战略矿种出让区块建议汇总、组织核查、项目出入库管理,工作流程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规范项目出库管理。核查符合出让准入条件、已列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的市场化出让项目,按照出让权限,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严格工作流程和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出让。 


三、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七)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八)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符合以下特定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1.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区块范围不超出平面垂直投影范围。


2.基于矿业权设置合理性要求,相邻矿业权之间垂直直线距离不超过350米的夹缝。出让范围以相邻矿业权最近范围连线圈定,同时相邻矿业权人需为同一矿业权人或持股100%全资子母公司,且达到转采条件,经盟市政府(行署)研究同意。


3.基于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本通知印发前,已设采矿权周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中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超出已设采矿权的部分,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中超出已设采矿权的部分,且达到转采条件,经盟市政府(行署)研究同意。


四、全面规范出让工作流程


(九)明确矿业权出让权限。矿业权出让权限按照发证权限结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委托自治区出让、煤炭整装井田矿业权的出让工作。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炭边角、夹缝、周边资源和厅登记权限非煤、盟市登记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工作。盟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地区实际,可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采矿权出让权限。


(十)规范矿业权市场化出让流程。部发证权限委托自治区出让矿业权,严格落实按照部部署要求执行。市场化出让整装煤炭矿业权的,严格执行内政发〔2020〕46号、内政发〔2022〕34号文件规定。厅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矿业权市场化出让,由盟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盟市政府(行署)组织征求盟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旗(县、区)政府提出明确意见,符合出让条件的,经报盟市政府(行署)同意后向厅报送出让请示。厅组织对拟出让区块与已设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镇开发边界、基本农田、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重叠情况进行复核,核查符合出让条件的,出具同意出让的批复,由盟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出让方案组织实施。盟市发证权限矿业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采矿权市场化出让比照上述流程实施。


鼓励依规提供区块来源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出让机关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挂牌、招标等多种方式。


(十一)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流程。协议出让第八条第一种情形矿业权,由采矿权人向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盟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履行出让程序。协议出让第八条第二、第三种情形矿业权,由采矿权人向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盟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盟市政府(行署)组织组织征求盟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旗(县、区)政府提出明确意见,核查符合出让条件和规定情形的,履行出让程序。出让程序包括发布出让公告、公示期满后且无异议后签订出让合同,符合登记条件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履行协议出让程序。


五、有关要求


(十二)落实矿业权出让工作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推进拓展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严格核实矿业权出让准入条件积极提高矿业权出让数量。自治区技术支撑单位要对照任务要求,切实履行职能职责,提供高质量项目管理、核查把关和技术支撑服务保障,加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


(十三二)严格落实出让制度规定。除已列入2024年度矿业权市场化出让计划项目外,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核查不符合出让准入条件、未列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的,一律不得组织出让;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必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以煤炭、萤石矿业权为重点,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允分考虑矿产资源产业链发展需求,在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保证金),探索建立矿业权市场化出让保函(保证金)规则和底价设置机制,确保矿业权交易安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


(十四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协同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办发〔2024〕8号)规定,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对接,推进建立矿业权出让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推动矿业权出让工作。


(十五四)加强出让业务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矿业权出让业务的培训指导,广泛组织业务交流。坚决杜绝不落实政策规定、工作质量不高、工作进度缓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问题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通知印发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4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4号)等厅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厅发证权限非煤矿业权市场化出让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7号)文件同时同日废止。


附件:

出让区块建议表(模板).docx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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