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的主动公开,保障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信息需求。
二、认真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地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县级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国土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性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
三、严格开展拟公开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确保公开信息安全可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落实保密审查主体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加强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防范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后因数据关联、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四、其他事项
申请公开国土调查工作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