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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0-31 11:50:50 368阅读

2024年9月2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制定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县级总体规划编制、调整修改和实施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跨行政区域或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级和省级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参照执行。乡镇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管理规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审批权限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规划编制、调整修改和实施管理,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工作机制】编制市县级总体规划,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方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第五条 【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技术团队中应包含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生态环境、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编制程序】市县级总体规划编制程序主要包括基础工作、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严格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在空间布局等内容上有重叠的,以上级规划为准,如需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改的,应先按法定程序调整修改上级规划,不得以下级规划调整修改代替上级规划调整修改。

相关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不得以新区、工业园区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调整修改代替市县级总体规划调整修改。

详细规划应当传导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内容,严格落实城市“四线”等重要控制线布局和管控要求。因地形地貌、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精度差异原因,可对城市“四线”等重要控制线进行修正,但修正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地块面积的1%且不超过400平方米,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地块规避上级总体规划调整。在各重要控制线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允许线性交通设施修正涉及的城市“四线”等重要控制线。

第八条 【有序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依据市县级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统筹增量与存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规划。

第九条 【预审报批】在开展建设用地报批时,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可依据已经批准的市县级总体规划、乡镇级总体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原则上应依据批准后的详细规划。不得以专项规划作为建设用地报批依据。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十条 【修改情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修改市县级总体规划: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依法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六)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估论证】修改市县级总体规划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强制性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二条 【修改程序】修改市县级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市级总体规划修改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审查,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意见。规划经省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县级总体规划修改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审查,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意见。规划经省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第五章  规划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情形】满足本规则第十条或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市县级总体规划:

(一)因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确需调整规划的;

(二)因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确需调整规划的;

(三)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优化情形的;

(四)经评估论证确需调整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的情形】满足本规则第十三条,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市县级总体规划:

(一)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突破县级行政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且涉及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变化的;

(二)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调整程序一】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市县级总体规划的,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调整规划的请示和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级人民政府调整规划的请示和相关材料转自然资源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审查,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意见,将符合要求的市县级总体规划报批材料提交省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六条 【向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的情形】满足本规则十三条,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可向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市县级总体规划:

(一)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未突破县级行政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但涉及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变化的;

(二)各重要控制线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城市“四线”等重要控制线位置的;

(三)调整规划用途管制等强制性内容的;

(四)应当向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调整程序二】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市县级总体规划调整,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自然资源厅报送调整规划的函和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审查,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意见,将符合要求的市县级总体规划报批材料提交省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厅批复,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更新情形】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向自然资源厅申请更新相应规划:

(一)市级总体规划调整后,确需对县级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相应内容进行更新的;

(二)在符合第七条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调整县级总体规划后,确需对市级总体规划相应内容进行更新的;

(三)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调整或修改乡镇级总体规划后,确需对市县级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进行更新的;

(四)在各重要控制线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地形地貌、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精度差异原因修正地块边界,修正面积占项目地块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

(五)因优化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的;

(六)应当报省规委会办公室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更新程序】向自然资源厅申请更新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自然资源厅报送更新规划的函和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审查,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意见,并经省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自然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条 【公众参与】调整后的规划成果报送前,应将调整内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报送材料】申请调整更新市县级总体规划的应当报送下述材料,其中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应同步报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一)规划调整更新请示或函;

(二)规划调整更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调整更新的原因、依据、主要内容和措施建议等;

(三)规划调整更新有关表格和图件,包括涉及调整更新地块的用地现状图,标注地块调整更新前后位置、面积、地类的用地规划图;

(四)调整更新后的规划数据成果;

(五)规划调整论证、听证、相关部门意见等其他材料;

(六)无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说明,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资料。

第二十二条 【调整更新频次】原则上市级总体规划每年允许调整2次,县级总体规划每年允许调整1次。规划更新按照自然资源厅部署安排,统一开展。国家对规划相关工作有安排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果入库】市县级总体规划调整更新获批后15日内,向省规委会办公室提交最终成果及其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体检评估】各地要按照“定期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审批、修改规划和审计、执法、督察的重要参考。市县级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一)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是否按照规划执行;

(二)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

(三)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及空间布局实施情况;

(四)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五)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

(六)依法依规用地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级总体规划制定、调整修改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大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市县级总体规划的制定、调整修改以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规划督察】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等规定,自然资源厅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自然资源督察。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采取公开通报、约谈、抄送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等监察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省市县级总体规划编制、调整修改和实施按本规则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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