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印发《林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晋林规范发〔2024〕4号。
林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林地上从事林木采挖移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采挖,是指将林木从生长地连根(裸根或带土团)挖出的作业措施。移植,是指将采挖的林木移至他处栽植的作业措施。假植,是指当采挖的林木暂不具备定植条件时,将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等进行临时埋植的作业措施。
第三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采挖移植林木的最大胸径不得超过所在作业小班林分的平均胸径,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拟采挖林木中龄林阶段的最高年龄,龄组年龄划分执行《森林抚育规程》(DB 14/T 1201)。
第四条 严格控制采挖移植森林内的林木。采挖林木不得使森林、林木、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五条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林木,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严禁采挖移植:
(一)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以及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认定的古树名木。
(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林木。
(四)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及其一级支流源头5公里以内的汇水区的林木。
(五)立地条件极差,土层平均厚度不足30厘米及其他难以造林地域的林木。
(六)坡度35度以上(含35度)林地上的林木。
(七)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一)珍贵林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
(二)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林。
(四)胸径大于10厘米的林木。
(五)年均降水量低于400毫米县(区)的林木。
(六)林分郁闭度在0.20—0.60的林木。
(七)坡度25度以上(含25度)林地上的林木。
(八)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第七条 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林草主管部门应在采伐许可证上标注“林木采挖”。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林木,可凭原采伐许可证再次进行移植,不再重新申请办理采挖手续。
第八条 凡采挖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九条采挖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关于面积、蓄积、强度、坡度、生态区位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单位面积的采挖株数和采挖间距。
第十条 在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采挖林木后,5年内不得再进行采挖活动。
第十一条 采挖移植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采挖移植苗圃中培育繁殖的苗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采挖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包括采挖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权属、更新措施和移植方案等内容的材料。对林农个人申请采挖人工商品林,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第十四条 采挖移植林木30株以上(含30株)的,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采挖作业设计。采挖林木在30株以下的,提交简易设计。
第十五条 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属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业的移植方案,移植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并获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及5年内的复壮、养护等费用。
第十六条 采挖移植林木时,林权权利人及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林局)要指定专人到现场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其他林木及周边植被,符合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定。采挖后要及时采取回填土壤等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环境的影响。移植要讲究科学,切实提高移植成活率。凡对林地造成破坏的应限期恢复或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除苗圃地培育的林木外,原则上采挖移植的林木不得向省外运输。
第十九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采挖移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切实维护采挖移植的管理秩序。要加强山林管护巡护,及时制止非法采挖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移植的,运输、收购明知是非法采挖林木的,或者因采挖林木造成林分破坏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规批准采挖林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山西省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晋林办资〔2013〕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