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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其网站(网址:http://gdee.gd.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
第九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决定后,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若均未发生变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15日、7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涉海项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