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我省文物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等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负责研究部署文物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
(三)负责依法明确属地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保护机构和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
(四)负责将文物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文物安全保障其它所需工作经费。
(五)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田野文物、地下文物、水下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具体负责相关文物的安全管理。
(七)乡(镇)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开展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物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省级文物部门负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县级文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督促文物保护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文物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文物安全巡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
(二)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损毁、盗捞、盗掘与盗窃、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同海警部门对南海水下文物遗存进行常态化轮值巡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问题专项整治、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指导协调重大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会同文物部门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组织针对性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重大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文物安全工作;对于涉及地下埋藏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规划审批等许可前,严格履行相应手续,确保文物安全。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文物安全工作;对于涉及地下埋藏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在实施施工审批等许可前,严格履行相应手续,确保文物安全。
(七)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职责权限范围涉及文物安全有关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文物保护项目建设。
(八)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现有资金,依法依规安排文物安全管理经费。
(九)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
(十)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及时向文物部门推送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十一)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民族事务、宗教、海洋、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文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支持保障。
(十三)政府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该部门负责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等监管责任。
(十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20〕39号)要求,确定并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
(三)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对文物安全进行风险评估。
(四)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五)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修和维修保养。
(六)建立藏品信息管理动态档案,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开展藏品盘库和账物对照、物物对照,确保藏品安全。
(七)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实施风险点和危险源常态化管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八)严格落实带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联勤联动机制。
(九)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消防演练,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训。
(十)加强对依法依规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要明确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和人员,开展文物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查和问题整改,严防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