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阐释和传承利用、生态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纳入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申报世界遗产申遗潜力点的黎族传统聚落及其相关的山、林、水、田等自然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整体保护、属地管理、有效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事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事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物、林业等相关资源保护。
(二)负责组织编制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方案,并负责组织监督和实施。组织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传承、宣传,引导和监督相关经营活动。
(三)负责对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物、历史建筑、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建立辖区内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及其数据库,记录和保存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信息和资料。
(四)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对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相关设施、场所的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开展应急自救教育和培训。加强对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负责与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并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监测平台建设,做好日常监测、预警和评估报告。
(六)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社区、企业及个人对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七条 鼓励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保护传承黎族传统聚落。
第八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责任,维护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守护传承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
第九条 省林业部门负责会同旅文部门组织编制《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保护管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公布后实施。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定期调查制度,加强对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力度,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对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专家咨询机制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按照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保护。
第十三条 对于破损灭失的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修复修缮,维持其原有特色风貌。
第十四条 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实施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黎族传统技艺、节庆、歌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 保护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所处的地形条件、传统农田位置、河流水体、自然山体和植被等聚落环境,各项建设不得影响环境视域完整性和视线通达性。保持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的建筑格局、道路系统、排水系统、堡坎护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十七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利用好本地区现有黎族传统文化资源,积极在现有黎族传统聚落内完善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物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科普教育、文化宣传等功能,开展展示、宣传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与黎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教育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示展演、文艺创作、文艺演出和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科技融合,推动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
第五章 社会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与热带雨林保护、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制定相应的鼓励和奖励机制,鼓励居民回迁居住,还原传统聚落生活,有效保护传统聚落的原生态。
第二十三条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遗产区内的居民对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区域内居民的日常沟通机制,听取对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海南黎族传统聚落遗产区内的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居民参与遗产的保护、修缮、利用,加深居民对遗产价值的认同感,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提供场所和服务、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遗产价值研究、发掘和阐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省其他黎族传统聚落参照此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