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及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分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标准的工程措施总称。
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部门或市场主体,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在末级固定渠(沟)、道路及其包围的田块范围内实施的单项或多项农田建设工程措施总称。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标准的其他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统一管理,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下达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项目管理。其他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程序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牵头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完成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单项验收和区级初验,落实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初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
乡(镇)政府参与、协助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对辖区内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建设质量、资产移交和建后管护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维护当地建设秩序,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参与、协助开展单项验收和区级初验,对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和统计汇总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年度建设任务作为一个项目,履行管理程序。支持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保障型蔬菜生产功能区及小站稻种植区等重点区域。其他农田建设项目应以需求为导向,围绕解决制约本地区农业生产的难点问题,按照因地制宜、急需急建的原则,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现“点”“面”结合、成效互补,共同补齐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短板。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我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实施,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农田建设规划,衔接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并与当地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区级规划经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市农业农村部委备案。同时,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常态化申报。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政府根据农田建设需要,提出建设需求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国家和我市农田建设政策规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建立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鼓励推进整镇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区级项目库,形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农田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农田建设规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市农业农村委评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有关用水、用地、用电等安排,须征求同级水务、规划资源、电力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政府落实具体建设内容及选址,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提出初步设计优化意见。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先期制定建后管护方案,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拟立项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包括实地考察、技术审核、综合论证。实地考察,由区、乡(镇)政府结合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考察,结合有关征求意见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技术审核,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综合论证,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地考察、技术审核及初步设计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复。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复全市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对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4000元,自筹资金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5%。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建管护一体化等方式实施。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规定选定。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因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补划程序。
第十六条 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农民质量监督员机制,乡(镇)政府应结合建后管护方案,组织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实现受益、管护、监督相统一,保证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农民质量监督员有权对单项工程验收提出意见。
农民质量监督员由管护主体委派,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终止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对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常态化开展工程设施质量抽测。综合运用考核评价、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质量监管,防范质量风险。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单项验收,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区级初验。单项验收、区级初验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竣工项目工程设施全覆盖,将群众认可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并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项验收、区级初验、竣工验收,执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执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探索项目建管护一体化、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引入保险机制等方式创新管护机制。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的管护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二十八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各区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积极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参建单位评级机制,对评级差的列入负面清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占用的,通过符合条件的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高标准农田,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完善考核制度,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逐级压紧压实责任。对建设任务完成好的区,在下年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同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田建设队伍建设,统筹农业农村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的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人员力量和管理需要相匹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债、预算内等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农委〔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