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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0-21 11:39:53 206阅读

2024年10月9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做好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和《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国债、预算内等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监管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竣工验收工作,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审定意见。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落实竣工项目属地管理责任,对竣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农民质量监督员等开展单项验收,逐项工程全覆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对申请竣工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竣工验收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具体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本办法及操作规程要求开展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按要求提供初步验收意见及初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乡(镇)政府、农民质量监督员六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验收合格。
(七)完成上图入库相应的阶段性工作。
(八)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落实。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如有)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四)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六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五)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六)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收到区级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委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审定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区农业农村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
(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计划、调整变更文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运行良好。
(四)已开展建设前建设后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有所提升。
(五)已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
(六)符合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填报要求。
(七)上图入库图斑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
凡是存在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项目,均列为“不合格”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纪律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竣工验收的客观性。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津农委〔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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