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江苏省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方案》。
江苏省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下简称“基础库”)基础上,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结合部下发的全覆盖遥感监测和省级定期监测等专项监测成果、自然资源管理及日常变更成果、2023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统一制作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调查底图”),开展县级实地调查举证,依托“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省市县三级在线核查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核查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县级调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检查工作,全面掌握全省2024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及相关单独图层的变化情况,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其基础上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有序推进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二、 工作内容
按照部统一标准,依托“国土调查云”“在线核查系统”等平台,统筹利用部下发遥感监测成果、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及上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等现有资料,各地补充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后,形成2024年度县级预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市级复查、省级检查。2024年度县级预变更方案通过省、市“线上”检查后,县级利用建库软件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市、省、部核查。具体任务包括:一是省级领取并下发遥感监测成果与用地管理信息;二是省级制作并下发遥感监测成果等基础数据包;三是县级制作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开展调查举证、预变更方案制作和建库工作;四是省、市级开展全面检查;五是省级提交部级开展国家级地类前置预抽检;六是省市县三级配合国家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问题图斑整改、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抽查等工作;七是省级完成变更调查汇总与数据共享;八是省市县常态化开展日常变更工作等。
2024年度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更新工作根据耕地保护监督部门的部署开展。
三、 工作程序
(一) 准备工作
省厅根据部相关要求编制《江苏省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方案》并修订形成《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技术指南(2024年度适用)》《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导则(2024年度适用)》等技术文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全省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市级结合部、省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方案、标准和规范等,编制市级实施方案,明确市级工作组织、部门职责、成果复查要求、相关时间节点等。
县级根据部、省、市方案要求,落实工作经费、组建技术队伍、明确技术路线并编制工作细则,构建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全链条协同机制。收集国土调查监测、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等业务数据。
(二) 遥感监测成果与用地管理信息领取与下发
省级及时领取并下发遥感监测成果与用地管理信息。
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包括:分类提取地类不一致的疑似变化图斑(包括地类对接成果的变化情况);监测“推(堆)土区”“拆除未尽区”“光伏板区”“工厂化种植”四个单独图层变化状况;监测标注“未耕种”“休耕”耕地地类及种植变化情况和灾毁耕地图斑变化情况;监测临时用地范围内变化情况。
用地管理信息包括: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年度农转用建设用地项目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图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临时用地图斑等各类管理信息。
(三) 基础数据包制作与下发
在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的基础上,省级对日常变更成果和地方自主响应定期监测图斑分类提取、标注。同时,根据分类提取成果、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及各项用地管理信息等制作并下发2024年度变更调查县级基础数据包,并附使用说明指导地方工作。
(四) 县级调查
1. 补充报备
县级领取部下发的基础库、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后,以2024年12月31日为时点,补充收集各类用地管理数据并于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补充报备工作。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应在汇交变更成果时一并提交佐证材料,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
2. 地方自提图斑
根据部下发的日常变更调查汇聚集成成果、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林草湿遥感监测成果)和省级定期监测成果,对各类监测图斑和用地管理数据、日常变更阶段已收集资料进行对比、去重、更新和分类,叠加DOM和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分批次进行变化图斑地方自提工作。
3. 图斑推送
基于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等各类监测成果,调查监测部门应将所有监测图斑和分类梳理的疑似耕地流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等图斑及时推送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等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部下发的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后,应及时将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疑似变化图斑转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4. 调查底图制作
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以部下发的2024年度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部下发的202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省级及以下2024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部下发的2024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2023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以及地方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城镇村用地范围等,通过关联图斑切割、变化图斑分类、变化图斑边界修正、地类预判等方式,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外业调查举证工作。
5. 外业调查举证
调查监测部门组织技术队伍利用“国土调查云”对调查底图中变化图斑按照《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技术指南(2024年度适用)》相关要求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工作。最新图斑举证要求包括:一是一个监测图斑拟变更多个地类时,应按照变更地类分别举证;二是县级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推荐使用单北斗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和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三是对新增耕地、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必须全部逐图斑实地举证。其中,涉及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须提供现状是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的农作物且反映耕地二级类特征的举证照片;四是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以及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须符合新增耕地认定要求,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无法到达”“按规程无需举证”等方式举证;五是原则上“后备耕地”地类与“草地”地类间不得相互转换,实地变化为其他地类的应拍照举证后据实变更地类;六是对于国家监测图斑影像特征为硬化(硬质)场地,实际调查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地方应拍摄实地未变化视频证明。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共同完成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及不一致图斑的实地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并积极落实对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的整改等工作。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的,除林草湿专项调查监测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已举证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核查通过的之外,其他均应由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赴实地开展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
各地充分利用日常变更调查举证成果,选择合适的举证方式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于日常变更地类与年度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一致的,或者年度最新遥感影像特征无法明显否认日常变更地类并提供相应说明的,可直接按照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重复实地举证;不一致或未提供说明的,需再次实地调查举证。日常变更涉及图斑须实地调查举证,应举尽举,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方式,无法举证图斑不得纳入日常变更。其他调查举证方式的工作要求与年度变更调查要求一致,并在“国土调查云”平台日常变更相应任务模块中完成。
对于地类认定有关要求,按照《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技术指南(2024年度适用)》执行。《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变化内容,重点说明如下:
(1)耕地
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
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现状与周边现有耕地基本一致,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从园地、林地等农用地恢复,实地已平整,原地类特征已改变(或虽零星间种、套种林木、园艺等作物,但达不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复垦,实地建(构)筑物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建筑垃圾,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未利用地开发,实地已平整,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上述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
全面核实耕地间作套种情况,对于实地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间作套种”。对实地不再间作、套种的,应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禁止将绿化草地或人工种植草皮的土地认定为耕地。
关于种植属性,特别是耕地“未耕种”或“休耕”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当地群众沟通,及时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更新耕地种植属性。
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的,按新增耕地调查,标注“2024采伐更新”图斑属性。
对于因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或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导致耕地坡度图结果与实际坡度不一致的,可按照《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有关要求,据实更新耕地坡度级。
(2)其他农用地
对于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更的图斑,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发现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纳入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未经核实举证的(符合不举证情形的除外),不得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于地方林业部门认为应通过的,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图斑,可由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直至省级。
基础库中涉及以下3种情形的园地和林地,且2024年度地类未变化的,由县级林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举证后,对相关的园地和林地二级地类图斑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一是实际种植油茶、油橄榄、文冠果和油棕的,标注“木本油料”属性;二是实际种植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桕、棕榈、白蜡树、栓皮栎的,标注“工业原料”属性;三是实际为自然生长、非规模化集约经营种植核桃和板栗的,标注“干果经济”属性,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不标注属性。上述涉及标注树种类型属性图斑的地类暂保持不变,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3)建设用地
位于用地管理信息内,有明确建设用途的且处于已动工状态的图斑,应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对于其他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应按实际用途认定地类。
对于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干渠,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4)城镇村庄
各地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调查更新工作。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土地利用变化,应及时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原村庄用地范围边缘建设用地当年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可同步扣除村庄用地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备案信息与村庄用地非建设用地叠加后,须从村庄用地范围中剔除重叠部分;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各类整治项目实际形成村庄用地内建设用地消失(尤其是整村或边缘连片未规划区)的,可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经省级审核后,调整村庄用地图斑范围。审核结果以专题报告并入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报部。
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村庄用地内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遵循集中连片的原则进行更新,当村庄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或建制镇用地,应附有相应的文件支持(如撤乡改镇的批复文件、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证明),同时充分考虑土地权属情况,确保调整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于原村庄用地、建制镇用地边缘,若存在合理的外扩需求且新形态符合规划要求,可据实进行范围调整。当城市用地或建制镇用地转变为村庄用地,其形态必须为村庄。
(5)单独图层
各地应严格按照推(堆)土区相关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全域范围内推(堆)土区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相应地类认定并去除单独图层;对符合要求的,保持原数据库地类并上单独图层。
对于用途不明(建设项目或实施各类土地整治复垦修复项目等),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暂按基础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或已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实地已开工的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实际建设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按实地范围调查;对于其他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应按实际用途认定地类,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对于无任何项目施工痕迹,仅临时堆放纯土或少量农业生产设施材料的,可按基础库地类调查,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堆放固体物品、建筑材料、垃圾、长期停放车辆等的,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道路已建成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路基已形成(包括桥梁桥墩已建成)但未铺设路(桥)面的,按道路调查。道路两侧因施工未完成而形成的现状推(堆)土部分,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
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录入“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对不再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中删除。
(6)未利用地
基础库耕地图斑或日常变更认定的耕地图斑,因灾毁导致地表耕作层破坏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耕种(即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而变为未利用地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2024灾毁”图斑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地表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
非未利用地图斑变更为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级审核。省级在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形成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一并报部审核。
(7)其他
对于基础库地类为耕地,现状为杂草,或种植属性为“未耕种”“休耕”的耕地,实际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可按草地调查,按要求标注恢复属性,并将核实情况、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省级审核。
对于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实地现状为草地的,一律按“后备耕地”调查。
6. 预变更方案制作与提交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对涉及地类属性及相关图层变更的图斑,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按时制作并提交县级预变更方案。按照“完成一批、上报一批”的方式,以日为周期,将预变更方案分批次及时在线提交至市级检查。
(五) “线上”检查
1.县级自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队伍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的同时,组织相关组成部门、技术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100%检查,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市级复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检查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利用“在线核查系统”中的“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省市在线核查子系统”对县级提交的预变更方案进行100%“线上”检查。对照DOM和举证照片,检查预变更方案是否正确;根据“线上”检查情况,对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预变更方案与实地一致。
按照检查“完成一批、反馈一批”的方式,市级检查应及时将检查合格的预变更方案上报省厅,检查不合格的预变更方案反馈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省级检查
省厅利用“在线核查系统”中的“江苏省国土变更调查省市在线核查子系统”,对市级检查合格的预变更方案同步(并联工作)开展省级检查工作。检查不合格的预变更方案,根据地方报送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反馈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在收到市级提交的预变更方案后,及时反馈相应的检查意见。
4.省级提交部级开展地类前置预抽检
对通过省级检查的预变更方案,由省级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提交国家开展核查。部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同步开展地类前置预抽检,对重点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耕地流入流出图斑、自然资源管理项目涉及地类变化的图斑、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等)的地类、边界等开展检查,检查不通过的返回地方进行整改。
(六) 地方整改与数据库更新建设
根据部、省、市反馈的县级预变更方案检查意见,逐图斑开展整改工作。对已通过部、省、市三级检查的图斑,一律不得修改。县级应在收到部、省、市三级检查意见后,及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开展增量数据建库,同时,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将国土调查权属更新信息一并纳入到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里,按要求汇交最终成果,并提交省厅开展“线下”检查。
(七) “线下”检查
1.县级自查
原则上,县级调查成果须零错误通过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地类一致性、属性标注、单独图层、未变化图层开展全面自查。
2.市级复查
在“线上”检查的基础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等变化情况。对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斑、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等用地管理信息范围内的新增耕地,逐图斑开展全面检查。
3.省级检查
省厅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市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开展省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和内业核查。一是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数据库质检规则,对数据库成果进行质量检查。二是内业核查。利用“内业核查子系统”对图斑地类、边界、属性及单独图层开展全面检查,将重点关注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耕地、专项图层数据。对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市、县实地核实整改或补充举证,并对整改成果开展省级内业复核。不合格的反馈市、县修改完善,通过后报部。
(八) 重要节点成果汇报与推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国土变更调查重要节点、主要成果、相关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推送相关协作部门。
(九) 国家级内外业及“互联网+”核查
部根据遥感影像、地方举证信息等资料,对图斑地类、边界、属性及单独图层等开展全面核查。对部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实整改或补充举证,整改成果通过省、市检查合格后报部复核。
部对国家级内业核查仍有疑问的图斑,组织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同时,还将抽取一定数量已通过国家级内业核查的图斑,进一步开展复核。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力配合,并对部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 成果汇总与数据共享
省厅组织并开展成果汇总与数据共享工作,一是对部核查确认的2024年度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处理,开展数据汇总与专题套合工作,汇总2024年度全省各类用地的变化情况,并以套合结果为基础开展各类专题分析汇总工作。二是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求,及时共享定期监测、年度遥感监测等各类监测成果。
(十一) 重点数据专项审查
对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各类整治项目实际形成村庄范围内实地建设用地已不存在的,其中整个村庄图斑或位于村庄范围边缘、集中连片且未纳入村庄规划建设范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提交市级审查。市级审查无误后,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省审查和汇总。省级审核后形成省级审查专题报告报部确认。具体材料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十二) 日常变更工作
县级根据国土调查监测、耕地保护、督察执法、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变更、结果核实与报送工作,经市级、省级全面核查通过后报部。日常变更调查主要分为项目管理涉及的地类变更、监测监管涉及的地类变更、地方自主地类变更等三类,对于各类项目管理涉及的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县级按照“完成一个项目,上报一个项目”或“完成一批,报送一批”的模式逐级报送,市级、省厅应按“随报随审”的要求尽快完成核查,反馈核查意见,并及时纳入相关监管平台;对于其他非项目管理涉及的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县级按照“完成一批,报送一批”的模式逐级报送。部将建立“即报即审”制度,凡是发现国土调查错漏且涉及管理急需的,县级核实确认后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直接报部,部“即报即审”后同步反馈省市县,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工作成效
各级调查监测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推送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等相关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监测、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年度变更工作要求和节奏,共同做好全年工作涉及地类变化特别是耕地变化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的汇总梳理,尤其是整改成果衔接,确保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耕保部门要持续加强耕地日常监管,全面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情况,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执法监督部门要按照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部署,认真梳理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开展合法性判定,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违法行为查处整改。能整改到位的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无法整改到位的,根据实地现状按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保两项工作成果衔接一致。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核实认定新增林地、草地、湿地疑似变化图斑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二)落实职责分工,夯实层级责任
县级应认真履行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作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在向市级提交成果时,应对成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市级要落实检查主体责任,组织高素质的检查队伍,对县级提交的成果开展复检工作,切实履行检查和质量把关责任,成果质量过关后应向省厅上报最终数据库,同样需对成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省厅负责方案编制、系统开发、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省级检查、汇总分析和质量评价等工作。
(三)统筹工作安排,保障调查进度
省厅将进一步落实并强化“双盲”制度,利用“在线核查系统”对县级调查和市级复查“线上”“上报-检查-反馈-整改”等情况全程留痕,对调查进度落后、反馈整改滞缓等情况,将视情开展实时通报。市级应全面落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投入充足检查人员,及时完成检查、反馈和整改等工作,确保市级复查进度。县级应根据部下发监测图斑数量,结合相关工作节点,统筹工作安排,合理调配内、外业技术人员,确保调查进度。
(四)注重成果衔接,强化数据共享
县级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同时,需充分考虑与日常变更成果的衔接,做好林草湿调查监测、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对接工作。对于审核通过的日常变更成果,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遥感影像与认定地类一致,或者2024年最新遥感影像特征无法明显否认日常变更成果地类并提供相应说明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重复开展调查举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执法监督部门、耕地保护监督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过程中尚未整改到位的图斑列入跟踪图斑,在下一年度日常变更工作中及时跟进。
(五)强化风险意识,严守安全底线
各地要按照部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国土调查成果和涉密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特别是在“线上”和“线下”工作阶段,要严格执行涉密数据管理规定,严控数据泄密风险点。同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针对外业调查野外作业的特殊性,须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保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 工作成果
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成果按照《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主要成果包括国土调查数据库、统计汇总表格和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此外,要做好遥感监测图斑、外业调查举证资料、调查过程中的各类统计表、增量数据及其他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等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过程性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 质量评价
为切实压实县级调查和市级检查主体责任,省厅对市级“线上”“线下”成果上报时间和成果质量等情况全程留痕,视情开展实时通报,并将工作质效纳入相关考核评价。省厅对经市级检查合格后上传省级检查的县级在线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分别计算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单项差错率、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省厅将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线上”与“线下”耕地差异情况和最终成果与“一上”成果耕地、建设用地差异情况进行分析,相关结果纳入节约集约综合考核。
七、 进度安排
2024年10月31日前,各级组织完成工作准备、技术培训、方案(细则)编制等工作。
2024年12月31日前,县级耕保、执法部门分别牵头推动所有需整改且拟纳入本年度变更调查的耕地不合理流出以及违法用地图斑处置,完成后及时反馈调查监测部门。
2025年1月15日前,省、市、县三级联动,完成县级调查自检、市级“线上”复查、省级“线上”核查以及县级调查成果整改工作。同时,各地完成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备案工作。
2025年1月20日前,县级根据省级下发的核查通过图斑,完成增量数据库生成及上报工作。
2025年1月25日前,市、县两级完成增量数据库生成及“线下”检查工作,并向省厅报送合格的增量数据库。
2025年2月15日前,省厅完成县级增量数据库检查和汇总报部工作。
2025年5月15日前,省、市、县配合部开展2024年度县级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核实、数据库质量检查和修改等工作。
根据国家下发最终成果,及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工作。
根据部工作部署,2025年各地有序开展日常变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