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更好地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促进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和有效利用,持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促进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现状,下同)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和有效利用,持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1.不搞“一刀切”。加强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管理,既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促进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高效利用,防止被非法侵占,又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从有利于耕作的角度出发,体现让利于民,维护好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二、明确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利用方式
2.建立和完善登记台账。根据农村“册外地”清查核实结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详细登记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的地块名称、面积、位置、权属、利用等情况,结合年度集体资产清查,每年摸清动态变化情况,依据年末现状或发包时现状进行有效利用。
3.分类确定发包形式。对确权到户的家庭承包地、磨牛地、口粮田、饲料地、自留地、拓边展沿地、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应确未确地、园田地、菜地等由农户依法承包,不得收费。
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时实测面积大于确权面积的确权多地,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可以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对集体机动地、开荒地、校田地和未确权到户的其他集体耕地(不含应确未确地)以及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等,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对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和集体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后备资源项目开发形成耕地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且期限尚未届满的,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未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并收取费用。
对历史形成或集体预留的排水沟渠等生产生活设施用地,须保证功能,保持畅通,不得侵占耕种,更不得发包并收取费用。
4.合理确定发包价格。集体机动地、开荒地、校田地和未确权到户的口粮田、饲料地、自留地、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以及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和集体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后备资源项目开发形成的耕地交由集体发包的,应参照本地市价确定基础价格,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竞价。
未确权到户的磨牛地、拓边展沿地等,县级应根据地类等级、面积大小、毗邻地块流转价格等实际情况,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指导价格。
确权多地,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确定承包价格。
三、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5.推行公开交易。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竞价发包。进入农村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确权多地发包,无论是否入市交易,同等条件下,原家庭承包户享有优先承包权;未确权到户的磨牛地、拓边展沿地等发包,无论是否入市交易,同等条件下,开发农户享有优先承包权。
6.明确发包期限。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集体开荒地、校田地参照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执行;集体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盐碱地、沙地、裸地参照集体草地承包期限执行;其他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本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
7.规范合同管理。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发包,应按照《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程序及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农经发〔2018〕6号)规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专用章,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四份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归集每一份合同相关的各种资料,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建立年度档案并妥善保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档案。
四、加强发包收入管理
8.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发包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订立承包合同时予以确认,纳入账内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实际收到的款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交付给代理记账核算机构,存入银行账户,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9.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理记账机构应明确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代理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0.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包括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在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制,防止出现“前清后乱、边清边乱”,始终保持底清账明。建立健全年度清查机制,每年末开展1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了解掌握农村集体“三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台账或登记簿。建立健全上图入库机制,抓紧实现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管理,全部录入“吉农经管”平台。建立健全公开交易机制,逐步实现农村“三资”要素全部入市交易,实现市场配置资源。
11.压紧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市县两级农村审计机构要对农村家庭承包以外集体耕地发包实行年度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督;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制度,接受农民群众监督,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