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江西省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审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林业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审批,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内容、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建设项目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江西省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名,并邀请设区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会,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束后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保密内容除外),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核准许可文件。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除缆车、索道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除缆车、索道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建设项目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江西省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名,并邀请设区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会,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束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保密内容除外),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核准许可文件。
(三)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建设项目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江西省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名,并邀请设区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会,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束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保密内容除外),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核准许可文件。
(四)《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材料整合简化为4项,即:拟建项目申报请示文件、申请表、拟建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等。申报请示文件需同步抄送所在地市、县林业局。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报告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和设计方案具备一并办理条件的,予以一并办理。
(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选址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核准文件失效。
(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核准书所规定的内容及规划建筑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批准。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在次年一月前将上年度审批的项目建设清单报送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林业局。
附件
江西省林业局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