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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4-09-29 10:37:01 757阅读

2024年9月27日,安徽省林业局为加强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规范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制定《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一)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二)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三)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的除外。

调整后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其他自然保护地在范围上交叉重叠。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村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包括国家重大项目,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 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 确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省级自然保护区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拟调入区域土地权属证明及共管协议、公示及公示结果材料、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 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

(四)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

(五)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

(六)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申报书。

(二)涉及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名称更改的,还应提供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工作。

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按照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程序不完备;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三)拟调出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置到位。

第十五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一年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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