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印发《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皖自然资规划〔2024〕2号。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规划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是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简介和主要图纸等。规划修改公示应包括修改的主要理由与依据,修改的图、文等内容。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包括以下方式:
(一)网站公示;
(二)规划展示馆或者其他固定场所公示;
(三)现场公示;
(四)媒体公示;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
(六)书面征求意见;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相关固定场所公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直接影响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权益的,应当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规划现场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相关街道(镇)公示栏或者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按照规定征求规划区域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规划公示时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等;
(三)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依据、理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提供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示单位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逐条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听证纪要、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的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是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对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在同级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二)市、县设有规划展示馆的,在规划展示馆公开,没有规划展示馆的,在与规划管理有关的固定场所公开;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应当在相关街道(镇)或者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
(四)鼓励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
(五)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开。
第十七条 规划公开的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相关保密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到期前依法废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依法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