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辽宁省水利厅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一步规范辽宁省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工作,制定《辽宁省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政务服务事项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人〔2024〕327号)等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四条 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专家库,并实行动态更新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授权的相应部门开展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各类开发区和新区规划(以下简称“各类”)水资源论证(含节水评价,下同)技术评审使用本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内专家按专业领域和行业领域分类设置、选聘。
按专业领域划分为水文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4类专家,分别负责取水合理性、取水水源论证、取退水影响,节水评价,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按行业领域分划分为农林牧渔、采矿业、水利水电、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木材、食品药品、机械制造、核技术应用、建筑、交通运输、其他服务业等16类专家,主要负责相关行业项目工艺先进性、用水合理性分析、节水评价等内容的审查。
第六条 专家申报入选专家库,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三种方式。水资源技术评审领域有重要贡献或较高声誉的专家,省水利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定向邀请直接入选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省水利厅审定,其中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守评审人员行为准则,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在相关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行业最新管理要求,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有判别重大技术问题和进行技术把关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现场查勘及技术评审工作。在水资源管理或节约用水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8周岁。
第八条 申报入库专家需提交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并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评审专家承诺书》。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
第九条 省水利厅将综合考虑申报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相关专业影响、个人职业操守等因素,确定拟入选专家库人员名单,通过省水利厅门户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专家库。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省水利厅应予以进一步复核。
省水利厅将通过印发文件、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入库专家名单及基本信息和遴选条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专家库人数不超过150人。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年度履职情况动态调整专家库。依据专家库入选或退出条件,遴选增补与出库人数相同的专家入选专家库,于每年3月底前成专家库更新调整。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可被推荐为专家组组长;
(二)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材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对论证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可按有关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以书面方式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专家库日常使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私自接触、不得参加宴请、不得接收钱物或其他利益;
(三)依据评审标准,对论证报告进行系统地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定期参加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等培训;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部门;
(八)未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参加各类资质培训等活动或进行有偿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授权的相应部门组织开展各类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时,应结合地区情况和评审内容,按专业领域和行业领域在专家库内选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省级组织的技术评审,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选取所有专家,市、县级组织的技术评审,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至少选取2位专家。因特殊情况邀请专家库以外或选取专家人数不满2名的,应说明情况并报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前5日将本区域专家使用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凡与技术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审查公正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该事项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选取使用专家库的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省水利厅反馈和反映专家从事技术咨询的履职情况。省水利厅可采取随机抽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根据报告质量情况对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培训等措施推进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更新,入库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将纳入专家履职情况评估。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应强化专家库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探索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提交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经查弄虚作假的;
(二)在技术评审中额外收受或者索要评审事项相关单位、人员其他财务或者好处的,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廉洁自律和回避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已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四)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事项的;
(五)国家和省开展的巡视、审计、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等发现水资源论证报告存在重要缺陷或者技术审查不严的;
(六)复核或评估结果为不适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有不负责任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专家义务,行使专家权利情形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所述情形调出专家库的,5年内不得申报入库。专家以书面方式主动退出专家库的,3年内不得申报入库。受到刑事处罚的审查专家终身不得参加辽宁省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评审。
发生专家出库的,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应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用专家库的,由省水利厅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省水利厅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对相应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