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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9-18 16:28:54 493阅读

2024年8月29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赣农字〔2024〕46号。


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

(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农业农村财政专项竞争立项类项目是指采取“自愿申请、逐级申报、公开评选、择优立项”的程序并按项目法测算方法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品牌建设、富硒功能农业、智慧农(牧、渔)场建设、渔业绿色循环试点、“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区建设、厕所革命、良种联合攻关、现代种业能力提升、省级农作物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县、米制品产品重点县等。已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竞争立项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项目前期谋划不足、资金拨付进度慢、被挪用截留、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程序不规范,以及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走过场”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项目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


厅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厅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项目储备,每年5-7月定期调度并通报项目储备情况,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任务。厅相关业务处室以项目为单位下达项目储备数量,指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1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项目县指标数不得少于2个),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分解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县级报送的储备项目严格审核,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要求,随机抽取20%左右的项目县开展现场评估(避免与省农业农村厅抽取的重复),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储尽储”的原则,完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项目储备数量,对所有的储备项目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传“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严格专家评审程序。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项目评审工作。厅相关业务处室向厅计划财务处提出项目评审需求。厅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评审需求向厅人事处申请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组织评审。厅人事处要补充和完善专家库,规范评审程序。厅人事处和厅机关纪委负责专家评审程序的监管,全程参与项目评审工作,防止专家名单泄密、打招呼、故意引导等问题。厅相关业务处室要组织对评审确定的国家产业集群、产业园、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县等重点竞争立项类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实,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  开展联合审查。厅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组织,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参与,对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竞争立项类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审查,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调整项目安排,必要时取消资金支持。审查合格后,按“三重一大”程序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


第七条  加快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做好资金任务分解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同步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上传资金分解情况。厅计划财务处定期调度各设区市拨付进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投标。厅计划财务处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项目检查时,将招投标程序的合理、合法、合规性纳入评价或检查内容,对没有按程序开展招投标的要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竞争立项类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改变设计方案。确有需要变更的,变更项目资金规模超过批复资金规模百分之十以上的,参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按“谁评审、谁负责”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报送进度(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在监管平台报送)。


第十一条  抽查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每年组织抽查20%的县(市、区),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抽查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组织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3〕12号)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每年从畜牧、渔业、种植业、乡村建设等行业中选择1个行业,组织对该行业所有的项目资金进行全年跟踪绩效评价,并约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行业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抽取1-2个县(市、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该县实施的所有农业农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所属设区市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将竞争立项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指南)、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地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施工期限、预期目标和监管要求)、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十四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约谈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两年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发现挪用、套取、骗取等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列为重点监管县,将取消有关设区市下年度该类竞争立项项目的申请资格,取消县(市、区)今后两年所有竞争立项类项目的申请资格。抽查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竞争立项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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