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9-14 11:36:48 900阅读

2024年9月1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激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活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要求,激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活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本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能力显著提升,发展路径不断拓宽,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农民财产权益得到保障,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到2029年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总量突破9000亿元,年经营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占比超过60%,所有行政村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50万元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益分配总额达到45亿元,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效应显现。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农村地区规划土地空间。优化提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五好两宜”和美乡村片区建设、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等综合措施,合理布局集体建设用地空间。坚持留改拆并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促进高效利用。对存量无证建设用地及物业资产,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等合规性处置。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民主决策的要求,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入市、减量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业态多元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参与科技农业项目建设,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优质经营主体合作,探索“整村运营”模式,发展生态康养、休闲文旅、创意工作室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各级政府部门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区域内农田水利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河道保洁、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乡村社会服务,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的,要明确促进农民就业的要求。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改革试点,优化人员分类管理、收益分段计算、收益权自愿退出等机制。建立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对具备分配能力而长期不分配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开展专项工作督导。分类梳理镇村集体企业类型,理顺镇村集体企业投资关系和产权关系,强化产权意识、加强产权管理,定期对集体企业运营情况开展排摸清查,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

(四)分类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开放创新。发展基础较弱的集体经济组织,区、镇要强化平台统筹,归集各类存量资金,促进联村抱团发展。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围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发展要融入城市经济发展,推进低效物业资产“腾笼换鸟”。积极构建横向资源配置机制,实现村级集体经济跨地域片区化联动发展,共同运营产业、共享发展红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镇社结对、村社合作的方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促进城乡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小微工程建设、购买服务等事项应纳入统一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实现“应进必进”“一网交易”。完善集体资产资源要素交易规则,建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交易机构建立产权交易鉴证制度,纳入交易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物业、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集体经营性收入稳定增长。

(六)加大财政支持集体经济力度。健全市、区、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收支基础薄弱的村委会日常运转经费托底保障。全力实施农村综合帮扶,加强项目遴选、管理和运营维护,发挥好帮扶项目统筹发展作用,提升中远郊集体经济“造血”能力。社会主体利用集体资源开展生产活动的,应支付资源使用费。建立财政资金形成的农业项目资产收益登记到镇收益归村机制,资产残值处置收益归集体经济所有。

(七)优化金融服务集体经济发展。财政金融协同,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库,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贴费。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性产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惠利率定价、优化还款方式,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推进融资担保产品创新,扩大担保服务面,优化担保流程。探索实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盘活农业设施资产,拓宽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八)依法依规落实税收政策。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对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实行名单制管理,按账面净值划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九)加强经营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师等专业经营人才。健全完善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与农村集体经济运营发展情况相挂钩机制。

(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运行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资金收支、资产台账、经济合同、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纳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强化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审计监督。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实现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与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基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