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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9-10 11:55:16 519阅读
2024年9月9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做好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和《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国债、预算内等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监管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竣工验收工作,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审定意见。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竣工项目属地管理责任,对竣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农民质量监督员等开展单项验收,逐项工程全覆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对申请竣工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竣工验收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具体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本方案及竣工验收规程要求开展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按要求提供初步验收意见及初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乡(镇)政府、农民质量监督员等六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验收合格。
(七)完成上图入库相应的阶段性工作。
(八)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落实。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国家及我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六)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如有)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四)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六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五)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六)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如新增耕地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等。
第九条收到区级申请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委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审定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
(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计划、调整变更文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运行良好。
(四)已开展建设前建设后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有所提升。
(五)已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
(六)符合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填报要求。
(七)上图入库图斑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
凡是存在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项目,均列为“不合格”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纪律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竣工验收的客观性。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津农委〔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申请竣工验收
2.1项目竣工后四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
1)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2)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3)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乡(镇)政府、农民质量监督员等六方验收并合格。
4)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5)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6)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验收合格。
7)完成上图入库相应的阶段性工作。
8)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落实。
2.2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或标段),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2.1竣工验收条件,对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按2.2.1和2.2.2要求报送和准备材料。
2.2.1  申请验收材料 见附录5
2.2.2  验收备查材料 见附录6

第三章  竣工验收
3.1验收依据
1)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5)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3.2验收内容
1)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如有)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3)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4)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单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单项验收,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乡(镇)政府、农民质量监督员等六方签字。农民质量监督员由管护主体委派,具备委托书。
5)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6)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7)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3.3竣工验收程序
1)市农业农村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方机构按照竣工验收要求,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由受托第三方机构人员(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咨询师等资质)及有关行业专家等组成,验收组人员力量应与验收工作要求相匹配。
2)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项目批复、变更调整、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单项验收、工程结算、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使用、竣工决算及审计、初步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3)查阅有关项目音像和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验收组制作验收底稿,填写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详见附录7)。
4)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对照单项工程设施清单(详见附录1)及单项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结算文件等,对单项工程现场进行逐一核查验收,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设备运行状况和项目工程完好率,由验收组现场填写验收记录。
5)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6)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7)验收组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 验收工作底稿,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
8)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 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9)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在15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4验收成果
竣工验收报告以项目为单位,对应批复文件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4)、工程复核表(格式见附录3)、项目建设情况表(格式见附录1)、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录2)。

第四章验收审定
4.1市农业农村委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定意见。
4.2区农业农村委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认真整改、完善管理相结合。
4.3项目验收完成后,除竣工验收报告外,第三方服务机构还应以正式文件上报验收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应附相关材料(含PDF格式电子版)。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验收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2)验收审定意见;
3)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6)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图;
7)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支出计划情况和实际完成情况表。

第五章项目技术档案归档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5.1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1)有关报告、资料的纸张统一采用A4纸规格;
2)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3)归档部分装订采用线装,不得采用塑料、硬质封面;
4)竣工图纸折叠成标准A4幅面,按序装入档案盒内;
5)竣工图的制图比例尺应与规划设计图一致。
5.2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1)归档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应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3)应安排专人、专用场所对技术档案进行存放、管理。

附录:附件下载 
1.项目建设情况表
2.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3.工程复核表
4.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5.申请竣工验收报送资料目录
6.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7.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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