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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制定 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按照项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推动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级职责。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本区建后管护工作,拟定本区建后管护制度,按照我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规定指导做好资产交付,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管护经费。
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推动落实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管护经费申请,加强管护经费管理,开展建后管护日常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组织做好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后管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七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阶段,推动明确建后管护主体,开展相关政策宣传,保证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管护主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施选址、设计、建设、验收等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二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块完整、适宜耕作。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高标准农田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所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村共用的设施,由上级乡镇政府确定管护主体。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协议应明确管护人员(单位)、管护范围、管护期限、管护经费筹集、工程保修期(或保险范围、保险期及申请理赔程序)、管护标准等内容,确保管护到位。管护协议应逐级报至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签订管护协议前,管护主体应对拟纳入管护范围的工程设施进行试运行。因季节等自然条件影响,当期无法试运行的,应在管护协议中明确试运行时间。
管护主体有权对于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设施提出异议,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问题,情节严重的可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属地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核实,严格落实建设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协议签订后,在保修期(或保险期)内需保修的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有权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保修。已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管保险范围的工程设施,应按照保险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申请理赔。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使用功能基本丧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应履行以下管护职责:
(一)管护内容和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管护人员的管护意识;
(三)采取组织人员队伍、委托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检、养护、入库、检修等日常管护;
(四)对工程设施损毁、设备丢失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组织修复;
(五)筹集日常管护经费;
(六)对管护不到位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管护协议确定的其他管护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管护费筹集管理
第十四条 管护费分为日常管护费和修复费。
日常管护费,指管护主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所需的费用,由管护主体自行筹集。
修复费,指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工程设施损毁,管护主体无力进行大修或重建又急需使用的工程费用。管护主体为村集体的,由管护主体报属地乡镇政府,统筹通过乡镇本级及申请上级可用于建后管护的资金安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复;管护主体为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管护主体自筹资金解决。符合保修或保险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建后管护需要安排管护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和建设管理。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按照《天津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3〕12号)有关规定,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结余资金优先用于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十六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项目建管护一体化、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引入保险机制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农业委负责解释。各涉农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津农委〔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