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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9-10 10:24:54 517阅读

2024年9月9日,重庆市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湿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行为,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湿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占用、临时占用(以下统称占用)湿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水质、改善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对维护国家生态、粮食、水资源和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增强湿地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持续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占用湿地的行为,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为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赋能助力。

二、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因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项目:

1.实施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项目;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的项目;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污废水,及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项目;

4.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项目。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重要湿地(含国家级和市级)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应当同时符合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三、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家林草局的意见;

(二)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市林业局的意见;

(三)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外的一般湿地,征求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建设项目占用的市级重要湿地与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应按市级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分别办理占用手续,若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审批权限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在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地手续时一并办理;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内的一般湿地,在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

湿地范围的确定,以最新国土资源调查和国土年度变更调查公布的湿地数据为准。

四、规范上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需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初审意见,并附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除外;以及需要主管部门批复的其他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对市级重要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或者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评价表或专题报告,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其中占用市级重要湿地5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编制评价表(见附件1),占用市级重要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专题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湿地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T27647-2024)等技术标准编写专题报告,要求数据真实可信、分析客观、结论明确,严禁弄虚作假、隐瞒项目建设真实情况、不如实反映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负面影响。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与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且审查审批权限均在市林业局的,在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论证时,一并进行论证,不再单独编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评价表或专题报告。

3.湿地恢复或重建方案。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编制湿地恢复或重建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恢复或重建湿地的行政区域、现状地类、恢复后湿地类型、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重建措施等;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提供缴纳湿地恢复费的票据。

(三)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外的一般湿地,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参考占用市级重要湿地自行规定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并编制专题报告;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可编制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内的一般湿地,在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论证时,一并进行论证,不再单独编制占用一般湿地评价表或专题报告。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市湿地中心。

五、材料报送流程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二)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业主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必要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湿地管控要求、是否未批先占、生态影响减缓措施是否可行等,并出具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初审意见;

3.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业主通过“渝快办一网通办”工作台申报;

4.市林业局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对湿地的影响等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意见。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三)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外的一般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申报流程,并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意见。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项目对湿地生态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占用一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论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建设项目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一般湿地,按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批流程办理。

六、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施工方案、用途施工,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严格落实负面影响消减措施,确保对湿地生态影响降到最低。要加大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依规占用湿地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要按照《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保护湿地资源的职责,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切实保障湿地生态安全。

建设项目涉及湿地的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湿地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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