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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晋交安监发〔2024〕243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9-06 17:35:33 647阅读

2024年7月17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晋交安监发〔2024〕243号。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晋交安监发〔2024〕243号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运营里程增长和运营时间增加,养护工程明显增多,养护作业事故呈现增加趋势,暴露出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作业现场管控不规范、“三违”现象突出、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强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两个根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严的基调、紧的状态、深的精神、细的举措、实的作风,聚焦突出问题、危险工程,从严落实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责任,着力加强养护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和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管理,有效遏制高速公路养护事故发生,确保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和作业路段交通安全畅通。


二、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主体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者和养护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一)严格落实高速公路经营者主体责任。高速公路经营者对养护工程作业安全负管理责任。要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养护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条件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等,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施工和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


(二)严格落实养护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养护施工企业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要求配备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设施等,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提供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与现场救护。养护项目实行劳务合作、分包的,总包企业对合作、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并将劳务合作、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加强监督。


(三)严格落实养护工程设计单位主体责任。设计企业对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负责。要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对长大纵坡、急弯陡坡、长大桥隧、大交通量路段等交通安全风险较高的工程和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养护作业现场交通安全和养护施工安全的防范措施。


(四)严格落实养护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对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养护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的审核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养护工程作业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的监理。


(五)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高速公路经营者和养护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包括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内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网格化管理的养护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督导考核制度,通过严格的明责、督责、考责,促进各级管理生产人员层层履责、尽责、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养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养护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职能部门对养护安全生产承担“一岗双责”的责任,养护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三、严格落实养护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严格养护工程建设程序。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养护工程施工占用车道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交通保障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向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严格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生产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规范养护工程劳务合作和分包管理,养护工程承包企业选择的劳务合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劳务资质,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高速公路经营者与养护企业签订施工、设计、监理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八)严格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标准。养护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人员加强现场管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和设计单位派驻代表配备数量、专业、资格等要求,并写入合同,监督其严格履约。


(九)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养护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强化养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和应急常识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关注养护作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防止高空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带病上岗。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保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必要投入。根据养护定额,保障所需养护资金。高速公路经营者在编制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作业路段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挪用。养护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现场作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四、加强养护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管控


强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路段交通安全风险管控,从交通组织、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作业现场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可控。


(十一)优化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完善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内容,长大纵坡、急弯陡坡、长大桥隧、互通及服务区进出口等交通环境复杂路段,应增加养护工程作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等内容。改进交通保障方案编制方法,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借鉴运用公路工程设计等方法,综合考虑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行为习惯和心理承受程度,按规范要求,合理确定作业控制区长度、车道宽度、车辆限速值等控制指标,增强指标匹配度,提高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一经批准,即作为备案和现场管控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科学合理安排养护作业计划。高速公路经营者要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特点、施工季节要求和交通量变化,合理安排养护工程实施计划。除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开展的应急养护工程外,尽量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排养护工程作业。严禁高速公路和与之并行或绕行的普通公路相邻路段同时开展养护作业,尽量避免在同一行车方向多个路段同时开展养护作业。对于施工时间短、交通安全风险较高的养护工程,经综合评估,在满足路网运行通畅的情况下,可采取封闭交通等方式对多个养护工程开展集中施工、快速施工。


(十三)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养护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简称《规程》)和批准的养护作业安全保通方案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原则上依次合理布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各控制区长度、宽度布置既要满足《规程》要求,保证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安全,也要统筹考虑作业路段特点、实际交通流状况、驾驶员行车习惯,尽量克服控制区过长、过宽对驾驶员心理预期和车辆通行的影响。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和移除,应在移动标志车的引导下实施。


(十四)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的布设。养护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养护作业安全保通方案明确的数量和位置,布设养护作业警告标志、施工标志、限速标志、改道标志、渠化标线等临时标志标线和交通锥、防撞桶、语音提示装置等安全设施。对与养护安全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应在养护作业开始前覆盖,结束后及时恢复。养护作业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定期对临时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布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移位的设施及时恢复原状。


(十五)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养护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养护作业秩序。加强养护作业人员防护,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有条件的可配备智能防护预警装备。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警告区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鼓励配备智能预警机器人替代人工引导。养护作业车辆及机械设备进出作业控制区应按照指定的出入口通行,作业和停放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工程结束后,养护施工企业要及时清理现场,剩余材料物资及时清离高速公路。


五、切实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简称《规范》)要求,加强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理,避免高空坠落、高温灼烫、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火灾等事故发生。


(十六)加强养护施工组织管理。养护施工企业要根据施工图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方式、工艺工序、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工期安排等。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监督实施。


(十七)加强养护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养护工程施工开始前,高速公路经营者要组织养护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开展风险源辨识,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对高陡边坡、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源辨识,对风险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施工方式发生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重新编制施工组织方案。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克服“以包代管”现象,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养护企业履约管理。监理企业要加强对养护工程安全监理,落实旁站监理制度,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三违”现象。


(十八)加强养护施工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对选用吊篮、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平台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吊篮作业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有关规定,且应使用由专业厂家制作的定型产品,不得自行制作。对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桥梁加固改造、桥梁防撞墙加固加高、索塔维护等高空、临空作业时,必须落实安全网、安全索、安全带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临空一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桥梁、索塔下方应设置警戒区,禁止上下交叉作业。对隧道仰拱开挖工程,应结合围岩情况控制每循环开挖长度,拆除、更换隧道钢拱架、衬砌等预应力支撑时应分节段施工,避免应力突然释放造成伤害。对隧道、集水井和箱梁内部等有限空间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先行检测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能见度和结构安全状况,施工期间每日至少检测一次,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对20米以上高陡边坡工程,实施前应对边坡稳定性和滑动面进行验算分析,先行采取处置措施,坡面稳定后方可施工。


(十九)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推行现场作业人员“一会一档三卡”(每日班前安全教育培训会,作业人员档案,应急明白卡、规程作业卡、风险辨识卡)制度,建立养护作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和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制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贯穿于养护生产全过程,经常抓、持续抓、坚持不懈抓,培养强化作业人员安全自觉意识和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安全基本技能,掌握应急常识。


六、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路警联合执法机制


巩固扩大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一路三方”联勤联动机制成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保障养护施工和交通安全。


(二十)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执法,及时纠正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和养护作业的不规范行为;对交通量大、车辆组成复杂的路段,要增加巡查频次,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管控。要加强养护工程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执法,必要时邀请专家或有关技术单位参与,及时纠正养护施工过程安全措施不落实、野蛮施工行为和“三违”现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依法实施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资质等措施。要加强路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运输等行为。推进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巩固交通执法专项治理成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查处尸位素餐、以职谋私、徇私枉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协调省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特殊路段养护作业安全实行联合治理,健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对连续下坡路段的养护作业,积极协调省公安交管部门监督货车驾驶人执行连续下坡路段行驶管理规定,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克服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防止制动失灵、车辆失控。发现存在违反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要求超速行驶、抢道并线、不服从引导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严重影响养护作业安全的,要及时报告路段公安交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


(二十二)从源头上克服大件运输对养护作业安全的影响。审批部门在大件运输车辆审批时,要考虑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影响,对于正在开展养护工程施工的长大下坡、独柱墩桥梁等路段,尽量避免通行大件运输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加强通行安全评估,并落实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七、积极探索事前预防安全治理模式


坚持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管理创安,依靠科技赋能、依法治理、管理创新,推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十三)加大养护安全科技创新力度。高速公路经营者、养护施工企业要强化养护工程作业现场监测预警和智慧化管控,提升安全风险感知、防范和快速处置能力。加快研发应用基于电子地图软件和电子围栏技术,集运输车辆通过和闯入养护作业控制区域预警、养护作业人员安全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预警系统”,强化安全信息实时发布、风险监控预警,提高养护作业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完善拓展“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平台”养护作业安全检查功能,推动养护作业安全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流程数字化,提高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化、精准化、实时化水平;积极推广应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声光电综合管控设备,研究探索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管控治理严重超速行为的新路径。加强高速公路特殊路段养护工程作业控制区交通流量、行车速度、车辆间距等数据采集与比对分析,建立养护作业控制区交通特征数据库,为交通秩序管理和安全风险管控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四)着力推进养护作业安全治理法治化。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规程》和《规范》,聚焦养护工程作业安全和交通安全两个重点,研究制定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养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养护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管控措施;研究编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检查评价手册,并将检查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增强养护安全检查的针对性、权威性、系统性;制定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安全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等数据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监管方式的主要依据,与市场准入、资质申请审验、评比表彰、劳动竞赛等挂钩。高速公路经营者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着眼于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突出落实养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实施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风险防控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夯实养护作业本质安全基础。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实践的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地方标准、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形成稳定可靠的安全治理模式。


(二十五)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聚焦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设计、监理,以落实和完善公路养护安全标准规范为牵引,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为保障,在高速公路养护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养护生产本质安全水平。高速公路养护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从自身和别人发生的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小事当做大事抓,无事当做有事抓,隐患当做事故抓,从具体问题入手,对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标行业一流水平,强弱项、补短板、锻长板,持续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全员化、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十六)推广安全生产冗余管理。聚焦养护生产现场管理,依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安全隐患治理中贯彻冗余安全度原则,适当增加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防护和安全储备。对桥梁、隧道、临崖临水等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临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养护工程,要从作业平台、安全设施、作业装备、技术监控等多方面加强预警与防护措施,确保险情发生时人员安全;对拌合楼、起重机等机械设备的检修使用,在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的同时,增加提前预警、紧急切断等措施,确保异常情况下设备运行安全。


八、全面提升应急处治和管理能力


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应急应对准备,加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协调联动,有效预防、科学处置各类事故事件。


(二十七)建立管用、有效、可操作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者要结合养护路段和工程特点,组织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制定养护工程应急专项预案,克服照搬照抄、千篇一律现象;同时组织开展预案室内推演、实战演练和评估论证,不断完善预案,增强预案的操作性、实用性。要强化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基本程序,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措施,推动应急工作常态化。


(二十八)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依靠沿线市县政府,完善养护作业应急路地响应机制和属地为主的救援机制,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业力量优势,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发生养护作业事故和突发事件,高速公路经营者、养护施工企业、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必须按照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先行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同时报告沿线市县政府给予响应,防止事态扩大。


九、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的领导


养护安全是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领导,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养护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发展意识,将养护安全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一起安排、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养护安全工作汇报,定期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问题,落实必要保障,推动养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十)强化督导考核。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将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养护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高速公路经营者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养护企业资质审验、信用评价。高速公路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考核,积极探索养护安全治理新模式新途径。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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