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制定《河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责任;会同物业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其他行业有关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公布燃气管道信息咨询服务渠道,依程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燃气管道资料;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做好第三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加大巡查频次,做好现场监护,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涉燃气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及时联系燃气经营企业,获取项目范围内的燃气管道信息,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范围
第八条 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5m范围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它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划定管道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的控制范围应根据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0.5m-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1.5m-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5m-5Om范围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它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燃气管道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
第四章 施工保护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资料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的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设备设施要求和组织管理规定;
(四)应急预案;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各方安全责任;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等对保护方案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涉燃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在方案设计前,向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燃气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在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护指导下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实际情况。
3.与各参建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方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要分别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二)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道技术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三)燃气经营企业
1.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咨询时,应书面反馈有无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及时提供管道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
2.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
3.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宣传教育。配合建设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采取非人工开挖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保护措施。
4.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施工单位及负责人信息、燃气管道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埋设方式、施工方法、燃气经营企业联系人、燃气经营企业职责、建设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职责、施工单位职责及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涉燃气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牵头组织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因施工单位更换、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
1.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保护协议等资料,组织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变更的,应重新进行交底。
2.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联合燃气经营企业在现场做好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
3.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4.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5.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等原因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
6.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禁止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
(三)监理单位
1.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2.对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燃气经营企业
1.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完善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2.做好施工重点部位巡查,加大巡查频次,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巡查不少于一天一次。巡查发现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等违规施工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3.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配合要求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监护。
第五章 日常巡查巡检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巡检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充分利用天眼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巡检发现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提高巡查频次;巡检发现未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等违规施工行为,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燃气管道保护告知书。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燃气管道保护告知书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旦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抢险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周边人群,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向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听从指挥,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将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第三方施工有关参建单位履行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内容。
第十八条 对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活动、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宣传教育,将燃气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提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保护燃气管道的意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