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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划师实施监督 2024-08-31 23:22:21 1748阅读

2024年8月30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存量临时用地复垦与验收管理

(一)范围界定。本通知所称存量临时用地是指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印发前审批的临时用地。

(二)复垦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以临时用地审批时的年度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三)验收程序。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原审批单位依法依规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复垦和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四)验收依据。验收应以临时用地批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勘测定界报告及相关材料为基本依据。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补充编制,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余的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原土地复垦方案不能满足验收需求的,应进行细化完善或重新编制。

(五)验收要求。验收材料应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含影像资料)《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且要能够体现“复垦范围与批复使用范围一致”,复垦后耕地“数量未减少、质量未降低”的基本要求。其他未提及事项需严格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执行。


二、规范新增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一)范围界定。本通知所称新增临时用地是指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印发后审批的临时用地项目。

(二)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中的临时用地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地类应与申报的临时用地项目一致。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参照附件1)。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临时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原复垦措施和工程设计无法达到复垦标准的,可向原临时用地审批部门提出变更土地复垦方案的申请,经同意后依法依规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土地复垦方案需重新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生效。土地复垦费用增加的,需及时预存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强化土地复垦日常监管。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30日内,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下达临时用地使用到期通知。对使用期满后3个月仍未按规定开始复垦的,应下达《责令限期复垦通知书》(参照附件2)。对复垦期满后仍未完成复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参照附件3),逾期不改正的,应参照《移送执法部门材料清单样表》(参照附件4)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负主体责任,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规范土地复垦验收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并附规范的《竣工验收报告》(含影像资料),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仅完成外业施工,缺乏验收依据与验收材料的,应告知其补充材料后予以验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验收,涉及林地、草地的应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确认书应载明复垦后的各地类规模、耕地质量、移交情况与管护措施,并以带文号的正式红头文件形式出具。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将验收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并以系统为依据与变更调查做好衔接。

(五)严格复垦期限延续审核。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复垦的,经原临时用地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用地单位延期申请需载明延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非不可抗力影响复垦义务履行的,不可办理延期。延期申请需在复垦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

(六)规范专家选取。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应选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知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技术标准,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评审。市县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可从《河南省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抽取。

(七)规范档案管理。要切实建立并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项目自申报到竣工验收各阶段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原件及电子文档保存与管理,避免重工程实施轻资料管理的现象,省厅将适时进行相关抽查。


三、严格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保障措施的落实

(一)明确临时用地各环节监管责任分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临时用地的管理闭环。省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入库审核、批后使用监管、停批与恢复;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监管、批后土地复垦监管、省级土地复垦专家库管理;调查监测处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后纳入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审核认定;执法监督局负责临时用地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优化监管流程,做好衔接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二)探索特殊问题处理办法。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按违法占地程序处理,违法占用地类按临时用地占用前的原地类进行认定;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由原审批单位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组织复垦和验收。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可依法依规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并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对被他人违法占用,无法复垦或验收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后复垦并验收。

(三)建立约谈通报制度。省厅和省辖市局要定期抽查域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任务的,按季度予以公开通报;自然资源督察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临时用地监管责任,会同有关处(室、局)推动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整改。

(四)落实临时用地停批制度。省厅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厅对该县(市、区)临时用地审批予以暂停,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省辖市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和我省工作安排,建立本行政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项督导等,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与使用情况、土地复垦实施与验收情况、土地复垦后移交与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业检查应全覆盖,外业实地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5%。

(六)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河南省自然资源监测和国土整治院,录入河南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依据《河南省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监管。属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2〕2号) 第二十四条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临时用地。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1.《**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2.责令限期复垦通知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移送执法部门材料清单样表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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