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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29 17:24:20 859阅读

2024年8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规范和强化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印发《海南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琼建村〔2024〕205号。


海南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部署要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规范和强化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实行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民主体的农房建设管理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新建管理,严控增量风险,坚决防范和遏制农房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农房建设水平,高质量建设美丽宜居农房,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房,是指在本省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农村房屋,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村住宅)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农村公共建筑)等。


三、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房,围绕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采取户主自主整治、行业督促整改、政策支持解危、政府收购置换、综合施策拆除、严格执法整治等有效措施分类系统整治。引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通过工程措施推进存量隐患农房整治。相关部门按照既定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各市县)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严格落实《海南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信息推送和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安全隐患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责任单位:各市县)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导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和定期体检制度。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组织技术力量,发挥村两委、乡村振兴工作队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镇(村)监管责任人等人员作用,全面落实农房安全隐患巡查制度。通过农户自查、镇村巡查、市县核查、村民监督等方式,常态化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各市县)


(五)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精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及时纳入改造计划,做到应改尽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政策支持一般农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各市县)


四、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市县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坚持“一户一宅”,严格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的规定。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严格建房村民资格审查和宅基地审批管理,提高宅基地审批服务效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各市县)


(七)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和隐患点,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村宅基地选址,合理布局农村宅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农房切坡建房技术导则用于指导切坡建房管理。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切坡、临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论证并指导做好边坡支护工程等预防治理措施,落实边坡支护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要求。(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八)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住宅可以选用通用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通用图集和设计方案应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农房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九)统筹实施行政审批。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使用海南省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农房报建“线上”快捷办理。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 号)要求,推进深化“农民建房一件事”的统筹高效办理,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市县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审批审查业务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便民服务站)提供农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各市县)


(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市县要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房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同步推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2.常态化开展施工监管。严格落实建筑放线、基槽验收、主体施工、竣工验收等监督检查“四到场”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风貌管控等工作。推行农房建设公示制度,施工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一)构建责任体系,压实监管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做好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等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农房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农房规划报建审批、乡村建筑风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力争杜绝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其他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房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农房风貌管控、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用地保障、力量配置,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市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农房建设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地质灾害防治、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变更用途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机制。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参与农房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村设立1名有偿农房管理员,履行巡查、报告、劝阻、指导责任,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


(十二)充实基层力量。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资源力量,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市县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建设管理和品质提升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


五、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四)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农房设计应秉持绿色营建理念,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满足村民的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各市县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新型建造方式,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录入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改图等技术咨询服务。通用图集应当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五)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各市县要强化农房风貌管控,弘扬黎族船型屋、琼北民居等传统建筑文化,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乡村风貌。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运用。加快厕污一体化治理、“气代柴薪”及“五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积极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六)强化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1.落实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管理,指导乡村建设工匠依法承接低层农房施工业务并签订施工合同,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设计图纸或通用图集、施工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配合建房人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2.加强工匠培训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管理,建立培训、业绩、信用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市县统筹建设工匠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录入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实现全省乡村建设工匠自由调配。鼓励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组建施工班组、专业合作社等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七)提高农房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依托“海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统筹建设农房规划报建、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乡村建设工匠管理等农房建设“一库管理”模式,实现建房申请高效、过程透明展示、施工闭环监管和信息协调应用。(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八)持续推进农房保险制度。各市县要按照省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做好农房保险工作,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各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六、强化工作保障


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市县要把推进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全面落实属地农房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强力推进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市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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