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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建村〔2024〕156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27 17:32:40 776阅读

2024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为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建村〔2024〕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建村〔2024〕1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精神,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房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房,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农房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做到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实施改扩建的农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加层加盖,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如超过房屋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参照新建农房管理要求,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按照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在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前对用作经营、人员密集的农房开展安全隐患巡查。极端天气、严重地质灾害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检查。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完善农房安全定期体检政策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嘎查村“两委”结合日常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将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信息报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持续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新增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危房,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序推进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农牧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经批准异地新建农房的农牧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异地新建房屋建成后,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农牧民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鼓励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牧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建设方应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房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农村牧区低层住宅鼓励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新建、维修农村牧区低层住宅,未选用标准设计图集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安全进行指导。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农房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农牧民建房应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加强对苏木乡镇开展审批、技术指导。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房审批建设闭环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充实基层力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力量,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组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团队,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二)强化资金支持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要将农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并按现有或规定渠道给予经费保障。

四、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三)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各地要以县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新型建造方式,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农牧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图集应当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要组织建筑设计、结构鉴定、城乡规划等相关领域专家,深入有需求的农村牧区开展农房设计下乡服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住宅庭院设计图集》,引导农村牧区房屋、庭院建设突出地域和文化特色,适应农牧民现代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十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建立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引导农牧民按照“先精心设计,后按图建造”的理念,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精心调配空间布局,满足生产工具存放及其它需求。提炼传统建筑智慧,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鼓励选用装配式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农村牧区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十五)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尽快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一次,按规定核发合格证书,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

(十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牧等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

(十七)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将应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合力推进农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有效防控重大风险。产权人和使用人是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管理、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编制和推广设计图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设计下乡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核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经营性农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房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交通、水利、商务、文旅、通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抓落实的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农房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发现、反馈整改机制。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向村民普及农村住房建房技术、质量安全、使用安全、防灾减灾等知识,不断增强产权人和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对各地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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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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