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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4-08-24 09:55:38 1063阅读

2024年8月2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助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


一、优化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


自2025年起,省级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优化,对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制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一)补助范围。省级根据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面积下达市县经济补助资金,但因“非农化”或“非粮化”、灾毁及未落实种植要求等原因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造成耕地减少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确定市、县级补偿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并将永久基本农田外的一般耕地一并纳入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范围。省财政对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除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3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以及江门市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


2.建立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差异化奖惩机制,上一年度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的,省级不予补助。


3.上一年度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在全省排名后五名的,省级按每市400万的标准扣减补助,并按新的标准折算后下达对应县(市、区)的补助资金;如该市补助标准不足400万的,只扣减对应额度。


省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单列安排,专款专用,严格规范管理。省视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补助对象。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给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县(市)财政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结合地方实际明确补偿对象范围。


(四)补助资金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耕地整治恢复、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二、健全耕地保护考核激励机制


(一)奖励对象。2025-2027年,省级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上一年度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进行奖励:(1)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无“一票否决”事项;(2)上一年度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前十。


(二)奖励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考核激励实施细则。2025-202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800万元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安排3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考核奖励,对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一、二、三名(第一档次)、第四、五、六、七名(第二档次)、第八、九、十名(第三档次)的地级以上市分别给予600万、480万、360万的资金奖励以及450亩、300亩、15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由于“一票否决”等原因导致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不足10个时,按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数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中按比例分配。


(三)奖励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奖励资金可由受奖励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用于“田长制”建设、补充耕地、耕地整治恢复、后期管护、农田水利建设等耕地保护及乡村振兴工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受奖励的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使用,并应优先用于保障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镇(乡)用地需求。


三、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区域调剂机制


(一)调剂条件。确因耕地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县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净增加量的,可按规定跨区域调剂。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净增加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定期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跨市调剂耕地净增加量。


(二)调剂方式。跨区域调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净增加量的地区,可通过无偿转让、资产抵让或支付资金等方式落实。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的具体调剂补偿办法,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跨市域调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发文明确。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突破。


(二)积极筹集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区制定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将相关补偿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足额保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应优先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激励力度。


(三)抓好政策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要求,明确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政策落实。


(四)严格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使用绩效低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适时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时整改,必要时进行约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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