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安徽省天然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4-08-19 11:36:19 497阅读

2024年8月15日,安徽省林业局为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安徽省天然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天然林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保障民生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调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考核机制)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调查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完善天然林数据库,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规划编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规划调整)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分级管理)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责任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建立天然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三条(管护责任主体)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无能力管护或者自愿委托管护的个人所有天然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管护协议)天然林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协议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护范围、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等,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防火、禁伐任务重的天然林,可以采取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者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


(二)建设光伏、风电发电项目;


(三)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四)商业性采伐林木;


(五)采挖移植林木、掘根、采脂;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涉林用地) 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第十七条(森林抚育) 天然林经营者应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采取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和生长条件。


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较重、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对天然林实施以保护和促进修复为目的的森林抚育,天然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抚育性采伐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生态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 范围内的退化天然林地纳入生态修复范围,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以造林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烧山开垦和全垦整地造林。


第十九条(森林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天然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第二十条(跨区域保护)跨行政区域天然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护工作机制,共享信息,协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划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通过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第二十二条(生态补偿)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支持力度,完善转移支付政策,逐步提高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补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费用的支出和对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助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滞拨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