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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14 11:59:58 1167阅读

2024年8月8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江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我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代理”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应当开具由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江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收入属于应税行为的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产生的收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

负面清单:(1)使用自制收据和“白条”收款;(2)产生的收入不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报账范围包括生产经营、会议、培训等活动,以及提取公积公益金、为成员提供服务和福利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工资及报酬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研究确定,县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同时将经营管理绩效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报酬挂钩。严格控制报刊订阅费、外出培训考察费,规范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

负面清单:(1)理事会成员外出参会、培训、学习等,没有上级党政部门文件;(2)使用集体经费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同意和乡镇政府批准;理事会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实物,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研究确定。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支出审批制度,发生各项支出时,经手人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明确具体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报账员预审、民主理财小组和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村账乡代理”中心审核记账。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没有原始真实合法有效凭证不予报账,日常零星支出可采取定期开票支付等方式予以报销。

负面清单: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虚列支出;原始凭证不合法、不规范,“白条”抵库,伪造原始凭证、涂改发票;无证明人、经办人签章;所购物资用途不明;数量、单价、金额不符;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日常活动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方式应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电子屏、墙报、会议、网络等进行辅助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

负面清单:(1)财务不公开;(2)财务公开不及时;(3)财务公开内容不全;(4)财务公开方式单一、效果差。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清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全面清查和报告集体资产情况。资产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查明细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年度集体资产台账的重要依据。

负面清单:(1)资产清查不彻底,存在漏查情况;(2)清查结果不公示,未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制度,资产登记范围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非流动性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包括确权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

负面清单:(1)没有建立资产台账;(2)资产台账登记不认真,存在漏登、错登情况。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登记台账中各类资产的具体保管内容、要求和责任。各类资产的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在资产毁损、死亡、丢失时,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针对情况,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负面清单:(1)没有明确资产保管内容、要求和责任;(2)在资产毁损、死亡、丢失时,没有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和按照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使用制度,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流程等,保证存货的合理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应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标等方式,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使用应履行民主程序,对依法让渡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通过协商或竞价确定承包人(承包费)、承租人(租金)。

负面清单:(1)村集体资产使用缺少存货发出和领用制度;(2)村集体出租固定资产没有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标等方式;(3)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经营使用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对外出租没有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处置制度,采用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时,属于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资产价值较高的资产,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置。

负面清单:(1)村集体资产处置没有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2)资产价值较高的资产处置,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日常债权监管,通过编制往来款账龄分析表密切关注资金回收情况,合理预计应收款项发生呆账、坏账的可能性,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计划。

负面清单:(1)没有做好日常债权监管;(2)对到期债权,没有采取有效手段积极催收。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分红、不得举债发放福利。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负面清单:(1)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分红、举债发放福利;(2)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未纳入村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持续大力推行会计电算化,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支付的线上运行。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优化升级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融合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流程管理、报表分析、预警提醒、阳光公开等功能于一体,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网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信息共享。

负面清单:(1)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而不用、用而不好;(2)使用地方平台的市县没有与省级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管理细则。


附件1:

江西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和资产资源处置线上监管流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广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实行农村集体“三资”运行及处置全面上线,是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数智化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审批和资产资源处置线上监管,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赋码登记并委托乡镇进行“村账乡代理”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支出线上审批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线上审批基本流程为:在完成经过经手人、证明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在原始票证签字后,由村报账员申请→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签→乡镇代理会计中心审核→银行付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流程作适当增加或调整。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签前要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标准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负面清单:(1)原始票证没有经过经手人、证明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签字;(2)缺少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基本流程;(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未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若确需开设一般账户,须经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备案,未获批准不得开设或已开设的应予注销,所有账户均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网络管理。所有支出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票证,村级报账员在收集好原始凭证后,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发出资金支出审核申请,扫描上传相关附件凭证,按照网上审批流程依次审核。对网上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给村报账员补充相关材料或作不予报销处理。

负面清单:(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未全部接入“三资”监管平台;(2)相关原始凭证不符合财务报账要求;(3)未落实线上审签;(4)未按要求实行无现金支付。

第三章  资产资源处置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采取发包、租赁、拍卖、入股、流转、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全流程纳入“三资”监管平台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基本流程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议→村“四议两公开”决策→公开协商竞价或招投标→签订合同→乡镇备案→阳光公开。各地可根据处置金额大小等因素对流程作适当增删或调整。被处置资产资源价值较大的,在公开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前,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关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报乡镇党政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标准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负面清单:(1)缺少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基本流程;(2)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未履行相关民主程序;(3)应进行招投标或公开协商竞价的未履行相应程序;(4)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要素不全;(5)集体资产资源超期发包、低价发包。

第七条  资产资源处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凭证扫描上传至“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并录入被处置资产资源信息和受让方信息。鼓励受让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现金收入应使用县级财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相关收入要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禁止个人留存或存入个人账户。

负面清单:(1)资产资源处置信息未录入“三资”监管网络平台;(2)现金收入未使用县级财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3)资产资源处置现金收入未按要求及时存入集体账户。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优化升级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融合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流程管理、报表分析、预警提醒、网络公开等功能于一体,实现省市县乡村联网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积极推广使用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暂未使用省级平台的,要参照省级平台优化地方平台功能,全面录入集体资产资源等基础数据,建立完善经济合同、预警监管、阳光公开等管理功能,做好与省级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一网统管。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积极推广使用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暂未使用省级平台的,要参照省级平台优化地方平台功能,全面录入集体资产资源等基础数据,建立完善经济合同、预警监管、阳光公开等管理功能,做好与省级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一网统管。负责本地村级集体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和资产资源处置上线监管推广应用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及时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加强乡镇村级代理会计、村级报账员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在本地区的推广使用。负责对受委托代理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立统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分村核算。负责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加强乡镇村级代理会计、村级报账员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指定1名理事会成员任报账员,理事长、监事长不得兼任,报账员负责本集体资金支付和资产资源处置上线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流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监管流程。


附件2:

江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操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我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代理”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日常活动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日常活动信息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占用补偿费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立项、招标、验收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明白纸、电子屏、墙报、会议、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等进行辅助公开。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流程严格按照“编制、审核、确认、备案、公开、监督”进行。会计人员编制财务公开明细表及财务信息,监事会审核提出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主任和主管会计签字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开。重大财务事项公开信息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群众有异议的财务事项或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答复解释。


附件3:

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我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代理”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产清查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全面清查和报告集体资产情况。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的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委会,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集体所属企业(公司)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公司)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以清查对象会计档案、资产台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查。

(一)查明每种实物名称、规格,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四)生物资产除了每年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外,如遇严重自然灾害、疫病侵袭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应及时进行清查盘点。

(五)核实盘点出的各类资产应填制清查登记表,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由清查人员和保管员、填表人共同签章,交由财务人员存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查明细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年度集体资产台账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次年3月前完成上年度资产清查工作,并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准确填报清查报表。清查结果待农业农村部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导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管理。

第二章  资产登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建立台账进行登记。资产登记范围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具体登记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内部往来、确权到村扶贫项目形成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主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一)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余额,如有长款或短款,应注明原因。

(二)银行存款登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

(三)应收款项逐一登记债务人、形成原因、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审批人、金额、坏账风险等。

(四)存货根据物资性质,分别登记存货类别(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存放地点、保管员、金额、数量等情况。

第九条 在建工程登记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如实登记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坐落位置、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完工进度、投资预算、已付金额等,及时记录工程进度,明确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单位价值较高的工具器具、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如实登记各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购建时间、坐落位置、规格型号、使用情况(自用、出租、出借、闲置、处置等)、原值、净值、折旧等,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护方式和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生物资产主要登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牲畜、鱼虾贝类等生物资产。登记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死亡、毁损等情况。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生物资产。登记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折旧、生长阶段、死亡、毁损等情况。

(三)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生物资产。登记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死亡、毁损等情况。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主要登记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权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情况(自用、出租、出借、闲置、处置等)、原始价值、摊余价值,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管护方式和责任主体等。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主要登记短期投资(持有时间小于等于1年的有价证券、其他投资)和长期投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其他投资)。短期投资登记投资对象、时间、金额、期限等,长期投资登记投资对象、时间、期限、金额、投资形式、股息(利息)等。

第十四条 内部往来主要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到期时间、审批人、用途、金额、是否确认为呆坏账等信息。

第十五条 确权到村扶贫项目形成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主要登记移交单位、移交时间、名称、数量、金额(原值、折旧、净值)、现状(在用、闲置、损毁、处置)、运营方式(租赁、合作、入股、自营、其他)、收益等信息。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逐项登记其面积、坐落位置、承包情况、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应登记承包或租赁单位(个人)基本情况、承包或租赁期限、起止日期、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收缴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补助和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也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三章  资产保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具体保管内容、要求和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保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负责。出纳对现金、支票、银行存单负有保管责任。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做好货币资产的核对与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存货的保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应做好自有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的取得、验收、保管、领用、盘点等环节管理,明确采购、入库验收、仓储保管、领用发出、期末盘点等全过程岗位职责,详细记录出入库及库存情况。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自有存货混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应分类确定,按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进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使用、管理、维护;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维护。使用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生物资产的保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应做好生物资产的增加、出售、死亡、毁损、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等信息登记工作。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保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应妥善保管相关证书,加强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保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风险抵(质)押权利证书及抵(质)押品,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资源性资产的保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权属证书和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等,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类资产的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在资产毁损、死亡、丢失时,要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针对情况,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用存货时须填制领用单,由领用人、库存管理人员签字领用;退还存货时须填制退库单,列明原因、数量等,由经手人、库存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流程等,保证存货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固定资产,依法依规计提折旧,落实维修养护、安全操作等责任;出租固定资产应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标等方式,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构建固定资产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公开招标的须有招标公告、承建合同、预算、结算、决算、验收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形资产的使用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商业秘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采取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残值一般为0,摊销年限各地可依实际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物资产的使用应合理划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性质、使用情况、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等,合理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使用应履行民主程序,对依法让渡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通过协商或竞价确定承包人(承包费)、承租人(租金),并按照重大事项决策流程进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是出售、置换、报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属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资产处置对象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应收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明确责任,按程序予以核销、确认坏账损失,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核销。已核销的应收款应在登记簿中保留登记,一旦收回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售的存货,应当合理确定售价,及时收回款项。因失火、霉变、虫变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出售的生物资产,应当合理确定售价,及时收回款项。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等死亡、毁损的生物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出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合理确定售价,及时收回款项。对于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处置包括收回、转让及核销。对于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和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对于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参股经营、合资合作,发生风险处置应以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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