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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13 17:47:39 720阅读
2024年8月13日,浙江省林业局为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持续深化林木采伐便民服务,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
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
(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附件1)。
(二)加强森林经营限额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强化以保护修复为目标的森林经营限额保障,国储林、退化林修复等省级森林经营项目以及国家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依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试点方案予以保障所需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跨编限单位、森林类别、分项指标调整使用。
(三)释放森林经营采伐需求。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拓宽省级以上公益林经营空间,油茶保供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可提高至50%,伐后郁闭度可降低至0.3。支持衢州市等地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地方实际,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人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的林地经营证,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经与林地权属人协商一致,林地经营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时未及时申请采伐的林木,承包人可凭林权证和协议申请采伐。
二、聚焦便民服务,简化审批程序
(五)扩大合并发证范围。松材线虫病除治、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发证,其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还可不分权属、起源和森林类别合并发证。
(六)延长采伐发证期限。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经批准同意采挖移植的,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次年12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采伐许可期限可与使用林地许可保持一致,使用林地经批准延期的,采伐证期限一并延期,不再另行办理。
(七)取消统一制版采伐证本。持续深化林木采伐数字化管理,取消使用统一制版的采伐证纸质证本,各地可通过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直接打印采伐许可证、盖章后发放,通过采伐许可证号或者扫描二维码进行信息查验。
(八)简化使用林地附带性采伐。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统一提出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同步开展使用林地现状调查、采伐作业设计和申请前公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
(九)优化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并涉及追加采伐限额的,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县(市、区)政府沟通一致,可由县(市、区)政府一并提出采伐和限额追加申请,由省林业局统一批复。
三、突出严格监管,加强规范管理
(十)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严格执行《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为原则,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DB33T 1315—2023,附件2)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森林持续经营、合理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林木采伐皆伐坡度管控。《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浙林资〔2020〕37号附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失效。
(十一)规范林木修枝管理。根据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林木截干去冠行为适用其他采伐类型,应按要求办理采伐许可证。其他正常修枝行为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古树名木修枝还应符合《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二)明确林木采伐公示主体。各地应根据林木权属的类型,有序开展伐前公示。涉及跨村发证,乡镇作为申请人的,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公示。村集体作为申请人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伐区所在乡镇组织公示。
(十三)强化生态红线采伐管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有关规定,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不得以皆伐方式开展提升森林质量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十四)加强林木采伐监管。强化疫区松木采伐管控,健全完善疫木凭证采伐预警机制,对达到预警阈值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凭证采伐要求,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加快构建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切实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申请时,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提供林木采伐申请表、《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承诺书》、身份证明和林木权属材料。
第五条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可以免于作业设计和申请前公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省一般林木采伐许可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对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林木采伐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林业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林业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能够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采伐申请、告知承诺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应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采伐许可证后,要诚信守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将同一林权宗地的林木拆分为数个符合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申请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是否本人作出承诺予以审核,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拆分申请的情形,并把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事项作为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的重要内容,适当提高检查比例。
第十一条  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于申请人虚假承诺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未伐林木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时,不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附1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告知书

本机关就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人工商品林、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二)不存在拆分申请行为(即不存在将同一采伐事项拆分为多个申请的行为);
(三)涉及松科疫木的,应严格按照疫木管理规定处置;
(四)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采伐限额;
(五)申请人无林业领域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存在《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按照我省一般林木采伐许可的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二)申请人有林业领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
(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林木采伐申请表、《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承诺书》、身份证明和林木权属材料。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附2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承诺书
(样板)

本人已经知晓并理解林业主管部门告知的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的申请条件和内容,现就申请采伐许可证,做出以下承诺:
申请采伐的林木为本人或本单位所有的人工商品林,权属清晰,不存在矛盾纠纷,申请采伐的方式为    ,申请采伐的申请采伐的面积为     亩(蓄积为     立方米);不存在拆分申请行为,已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如果涉及松科疫木,将严格按照疫木管理规定处置。上述信息真实,准确,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主体名称:               (盖章或签名) 
承诺主体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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