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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13 11:29:28 707阅读

2024年8月1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提高广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管理责任,制定《广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章 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七章 工程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提高广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园林建筑和构筑物、花坛、花境、口袋公园、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依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工程人员技术管理】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园林专业类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达60%。

(二)工程造价400万以上(含400万元)及1200万元以下(不含12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园林专业类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达80%。

(三)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园林专业类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建设内容含有建筑、园林景观桥梁等的园林绿化工程,应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依据: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投标人需具备与城市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园林绿化专家。

2.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第18项指标“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100%”。

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参考:1.《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4号)第二条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二):项目负责人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项目负责人信息应职自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企业相关信息。

(1)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建设内容含有建筑、园林景观桥梁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可承接项目的规模标准以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 48号)及《注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17〕171号)执行。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办风景〔2018〕11号)附件2。

 )

第四条 【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参考:《上海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依据:1.《园林绿化质量管理规定》第三章 质量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

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 【前期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园林绿化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前期质量管理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一)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 【设计变更管理】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工程设计的变更或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工程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条 【工程质量义务】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影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条(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前期质量管理 第十条: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材料进场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材料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材料进场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材料检验】园林绿化工程进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材料进场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见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四条 【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材料等生产企业依法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活动中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森林公园、野外公园和立体绿化等工程的混凝土施工中出现交通不便或单次浇捣用量少的情况,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材料,现场搅拌的混凝土质量应当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材料进场管理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依法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当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三)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自检合格后再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验收。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四)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参考:《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施工管理 (二)施工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期】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四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明确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实行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培训,提升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六) :明确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培训,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小型建筑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监管范围、内容、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七):完善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监管范围、内容、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监督】严格履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有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工程建设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备案管理。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八):强化过程监管。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监管、移交质量综合评价等过程监管。严格履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有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工程建设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五章 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监管、移交质量综合评价等过程监管。

(依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八):强化过程监管。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监管、移交质量综合评价等过程监管。严格履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有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工程建设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移交】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依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园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事中事后监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依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监督检查】推行工程监管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行为。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九)加强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规范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行业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履职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行业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履职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有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公章的工程竣工报告。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有关设备应有合格文件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等资料。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保养书。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如实际已经使用的视为工程合格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参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 工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制度,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加强信用管理(十)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制定出台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办法及标准,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机制】依托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探索采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评价。各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包括信用信息管理、绿线管理在内的智慧园林监管平台,同步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

(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加强信用管理(十一)强化信息化管理。依托“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平台,建立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系统,积极探索采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实时评价。推动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监管。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包括信用信息管理、绿线管理在内的智慧园林监管平台,同步纳入智慧城管建设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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