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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13 11:12:23 684阅读

2024年8月12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制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草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护国家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湿地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湿地用途管制,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稳定。


二、严格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行为


按照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一)按照全口径湿地范围进行数据核实


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我省湿地包括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灌丛沼泽、森林沼泽、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和浅海水域12类。项目选址选线或占地审核时,应按照以上12种湿地类型进行数据套合。


(二)建设项目应当避让或尽量少占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省重大项目(涉及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国防项目、重要线性基础设施工程等)、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项目建设选址选线严格控制占用滩涂等鸟类重要栖息地、觅食地、繁殖地,确需占用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占用,还须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管控规定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照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


按照《湿地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经依法批准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湿地面积稳定。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的,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出具意见审核程序


(一)审核权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征求设区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二)审核流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暂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初审,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及现场查验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设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初审不通过,退还材料,并说明理由。


2.设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建设项目占用湿地事项清楚、情况属实的,提出书面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3.省级林业和草原局收到设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省级林业和草原局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意见。


(三)提交材料: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占用湿地申请书。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占用湿地的基本情况及有关图件、数据等。


2.不可避让分析说明材料。


3.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评价。


4.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5.其他需注明的相关材料。


设区市、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临时占用湿地: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四、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区县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包含临时占用湿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施工,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


(二)加强对重要湿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监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湿地占补平衡方案,按方案中明确的占补平衡时限完成任务,并将恢复或重建后的湿地变更为全口径湿地地类。所在设区市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后期跟踪检查,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恢复或重建的湿地质量不高、功能弱化,达不到相应湿地标准的,应责令用地单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重新恢复或重建。省林业和草原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三)加强湿地动态监测。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将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对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或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各地湿地面积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占用湿地情况要纳入林长制考核范畴。


(四)推进部门协作,共同加强湿地资源监管。按照《湿地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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