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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09 10:30:18 1016阅读

2024年8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24〕2号,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凌河、小凌河、鸭绿江等干流,与直入干流的支流、入海诸河及入水源地支流的考核断面,适用本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考核断面设置,每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第四条 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市河流断面,由下游市对上游市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跨市河流断面,由上游市对下游市给予补偿。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出省河流断面,由省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市政府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出省河流断面,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界入海河流断面,由省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市政府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支流断面、入海口断面、水源地入口断面等其他类型断面,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断面,依据超标污染界定情况核定补偿资金,无法界定的,对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补偿资金,分别向省政府缴纳。

第五条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第六条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时,干流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10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

总氮指标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干流断面补偿基数为2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补偿基数为10万元。

第七条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以及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劣Ⅴ类的,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对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当月连续3日或累计5日以上为劣Ⅴ类的,以日均值超标最严重的数据核定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依据污染最重情形确定。

第八条 对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月向相关市政府下达通知书,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相关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条 相关市政府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激励补偿资金,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对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经省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标准提高10%,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一条 除跨市断面外,其他断面补偿资金作为省统筹资金,用于省际界河、跨界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的激励及对各市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宣传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依法及时公开激励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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