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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8-07 20:59:52 3844阅读

2024年8月7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建设巴渝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三、宅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附属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附属设施用地总面积的50%。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3人的户,宅基地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每户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增加10平方米。


五、扩(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六、户及人数的认定,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七、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八、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集中居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九、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明确: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规范宅基地管理的需要。《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53号令)只明确了宅基地住房面积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均将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宅基地管理。为确保政策衔接、规范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宅基地范围和面积标准。


二、《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


市政府已将“制定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列入《2024年度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参考相关省份标准、结合重庆实际,起草形成《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已先后2次征求有关市级部门意见。


三、《通告(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通告》紧扣“范围和面积标准”,从“三个原则、四个明确、两个鼓励”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个原则”,即一户一宅、规划管控、耕地保护三个原则。一户一宅,即第1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划管控,即第3条,宅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即第9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四个明确”,即明确宅基地范围、面积标准、扩(改)建面积计算、户及人认定。宅基地范围,即第2条,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即第4条,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附属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附属设施用地总面积的50%;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3人的户,宅基地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每户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增加10平方米。扩(改)建面积计算,即第5条,扩(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户及人认定,即第6条,户及人数的认定,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两个鼓励”,即鼓励集约用地、鼓励集中居住。集约用地,即第7条,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集中居住,即第8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集中居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四、《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宅基地范围。《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53号令)明确“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主要指住房面积。实践中,部分区县也对附属设施面积标准作了具体规定。《通告(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附属设施纳入宅基地管理,并明确有关面积标准。


(二)关于面积标准。《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附属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附属设施用地总面积的50%;3人的户,宅基地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每户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增加10平方米。主要有3点考虑:一是保持政策连续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53号令)明确住房最高执行标准为每人30平米。二是参考四川省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人住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规定,我市宅基地每人总面积标准拟定为不超过70平方米。三是结合调研反映3人的户住房需求现状,《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宅基地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3人的户每户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增加10平方米,将户住房总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00平方米。


(三)关于户面积的计算。沿用《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53号令)规定,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四)关于不实行差异化政策。《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53号令)分市区、其他区县分别明确标准。考虑到我市地形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山地丘陵占比达到98%,目前正在探索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通告(征求意见稿)》不再分市区和其他区县分别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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