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填海项目的管理,完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机制,制定《深圳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填海项目的管理,完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机制,规范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结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申请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海洋发展部门)统筹、监督全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其下设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具体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填海形成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区政府及所属财政、建设、土地整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海陆统筹、规划管控、集约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竣工验收]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纳入土地管理]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之后纳入国有土地管理。
第七条 [土地处置方案] 区政府或前海管理局按照批准围填海时确定的使用功能,与海域使用权人就填海形成土地的后续处置协商一致,拟定土地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处置的依据。
填海形成的土地由海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由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填海形成的土地由政府收储的,按照我市土地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收储手续。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填海项目进行整体竣工验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填海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导致海域使用权界址范围、面积等发生变更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土地入库] 海域使用权人完成海域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后,辖区土地整备部门或前海管理局应当将填海形成的土地依程序申报入库。
第十条 [海域金抵扣及成本返还] 填海形成的土地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我市地价管理规定缴交地价。原海域使用权人缴纳的填海部分的全部海域使用金可以抵扣地价款,不足部分应当补齐,超出部分不予退还。土地出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
填海形成的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辖区土地整备部门或前海管理局应当返还原海域使用权人的填海造地成本。
第十一条 [填海成本核算]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填海造地成本核算。填海造地成本包括海域使用金、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辖区政府或前海管理局负责组织区属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成本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