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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陕政函〔2024〕100号)

天涯编制审批 2024-07-18 21:29:38 757阅读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陕政函〔2024〕10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安康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落实共建“一带一路”和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等战略部署,着力建设秦巴山区生态屏障、全国富硒食品和生态旅游产业基地、汉江生态经济带新型材料加工基地、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安康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9.4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4.2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24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8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到2025年不超过8.18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以“三区三线”为基础,立足资源本底,细化主体功能分区,统筹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构建“两屏两带三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绿色循环农业,建设富硒农产品和林特产品生产基地;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建设汉江、池河、任河、岚河等生态廊道,筑牢秦岭—大巴山生态安全屏障。统筹国土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矿山修复治理。提升中心城区发展能级,培育旬阳、汉阴两个市域副中心,壮大县域中心,加强重点镇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四、提升城乡空间品质。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统筹布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均衡配置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合理安排居住用地,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和紫线管控,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提高城市安全韧性。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城市设计指引,强化开发强度管控,注重宜居生活风貌区、科创产业风貌区、生态休闲风貌区等重点地区风貌引导,保护与传承秦巴山水、生态原乡、清雅灵秀的特色乡村风貌。分区分类优化村庄布局,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五、加强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古遗址、会馆群、革命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安康地域文化脉络,推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促进文旅融合。


六、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完善以铁路、公路为骨干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提升区域互联互通水平。优化能源、水利、市政、新型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加快补齐区域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提升地质灾害、洪涝等灾害抵御能力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保障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增强国土空间安全韧性。


七、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安康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协调矛盾冲突。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八、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安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地落实。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提高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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